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湘0981 刑初54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恕L,男,19XX年1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XX11191710,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瑞金市泽覃乡新丰村岗背小组XX号。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2年8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劲松,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M,男,19XX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XX04060039,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绵水路北门街巷XX号。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2年7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国平,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连Y,男,19XX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XX12190050,汉族,山东省龙口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龙口市东莱街XX号。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2年7月2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大江,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恩B,男,19XX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XX0212791X,汉族,山东省沂南县人,初中文化,经商,住山东省沂南县界湖镇白石官庄一组XX号。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2年8月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沅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曼华,湖南芙蓉(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益沅检刑诉(2022)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恕L、钟M、连Y、郑恩B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盛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恕L及其指定辩护人徐劲松、被告人钟M及其辩护人肖国平、被告人连Y及其辩护人孙大江、被告人郑恩B及其辩护人李曼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刘恕L将其从江西省瑞金市周边乡镇收购来的三支长火药枪,以每支80元左右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钟M。钟M收购枪支后,于2020年2月将其中一支枪支通过闲鱼网络平台以200元的价格售卖给湖南省沅江籍人王智勇(已判决),另外两支枪支存放于自己家中。经鉴定,从被告人钟M家搜查出的两支发射器具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丸,均认定为枪支,钟M出售给王智勇的发射器具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丸,认定为枪支。 2016年8月,被告人连Y将其从市场赶集收购的一支短火药枪通过“7788收藏网站”交易平台以1300元的价格贩卖王智勇。经鉴定,连Y出售给王智勇的发射器具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丸,认定为枪支。2017年,被告人郑恩B出于收藏目的通过“7788收藏网”交易平台向王智勇和王乐(已判决)各购买一支火药枪,之后将该两支火药枪送给尹传杰(另案处理)收藏。经鉴定,郑恩B提供给尹传杰的两支发射器具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丸,均认定为枪支。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刘恕L、钟M、连Y、郑恩B的人口基本信息,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及相关书证,被告人刘恕L、钟M、连Y、郑恩B的供述与同案人尹传杰的供述,证人王智勇、王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退赃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清单,相关交易证明记录及枪支照片,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恕L、钟M、连Y、郑恩B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恕林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钟M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连Y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郑恩B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恕L、钟M、连Y、郑恩B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为自己买卖的枪支比较陈旧,是用于收藏,没有用于非法目的,也没有造成实际社会危害,请求从轻处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徐劲松提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恕L的罪名不持异议,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刘恕L买卖枪支的数量应为两支。关于被告人刘恕L买卖枪支的数量仅有其口供与同案人钟M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恕L购入三支枪支。二、被告人刘恕L收购枪支系以收藏为目的,主观恶性较小,枪支流入社会后也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刘恕L系初犯,过往表现尚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刘恕L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其也一直主动、稳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肖国平提出的辩护意见:一、应认定被告人钟M非法买卖枪支部分未遂。被告人钟M从刘恕L处收购三支长火药枪,其中一支卖给了王智勇,另外两支存放家中。存放家中的两支枪的犯罪形态、严重性,显然不同于前手卖出这两支枪的犯罪形态、严重性。依法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应当从轻处罚。二、应依法认定被告人钟M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钟M经口头传唤、主动到案,见到上门的警察后,主动告知家中有枪、带警察至家中找出枪支、主动交代了曾经售卖的情况,应依法认定为自首。三、被告人钟M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很小,买卖枪支是以收藏、展览红色老货为目的,与枪支的射击功能没有关系。涉案枪支在整个案件中的最终流向,均没有涉及到枪支的射击功能,未造成社会危害。据此,可层报上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钟M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辩护人孙大江提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连Y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一、被告人连Y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二、具有坦白情节,在归案后自始至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没有反复和狡辩,没有隐瞒事实;三、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诚恳积极,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四、案发后,积极向侦查机关退缴了全部赃款;五、其本意是将涉案枪支当做收藏品进行转让,涉案枪支也没有产生恶性后果,其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连Y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加之被告人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缓刑条件,恳请法院秉承教育、挽救、感化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李曼华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郑恩B主观恶性较小,完全是为了收藏的目的买进古董枪支,同时古董枪支没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郑恩B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郑恩B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刘恕L于2022年8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钟M于2022年7月2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连Y于2022年7月2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其人民币3100元;被告人郑恩B于2022年8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已扣押涉案火铳两支、火药枪两支。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恕L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0元,被告人钟鸣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恕L、钟M、连Y、郑恩B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恕L、钟M、连Y、郑恩B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恕L、钟M、连Y、郑恩B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恕L、钟M、连Y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徐劲松提出的被告人刘恕L非法买卖的枪支应认定为两支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告人刘恕L的供述及同案人钟M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刘恕L非法买卖的枪支为三支,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肖国平提出的被告人钟M非法买卖枪支为一支,存放家中的两支枪并未出售,依法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从他人手中购买三支枪支,并出售一支,其行为有收购和出售行为,应认定三支枪支均为犯罪既遂,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肖国平提出的被告人钟M见到上门的警察后,主动告知家中有枪、带警察至家中找出枪支、主动交代售卖情况,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钟M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事实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钟M在办案人员到其家中后主动交出枪支,并非主动到案,不属于自首,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枪支用于收藏,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与查明的案件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恕L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6年1月31日止。) 二、被告人钟M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27日起至2026年1月26日止。) 三、被告人连Y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郑恩B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刘恕L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四十元、被告人钟M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被告人连Y向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扣押的涉案火铳两支、火药枪两支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卫兵 人民陪审员 罗翠芳 人民陪审员 姚再毛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文宥妍 书 记 员 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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