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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认罪认罚建议量刑五年,一审判处三年九个月
 

更新时间:2023/1/5 8:43:35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征求认罪认罚意见:建议量刑五年。辩护律师不同意量刑建议,但在认罪认罚见证时,进行了签字见证,同时向检察官提出书面意见:量刑建议过重。开庭审理时,重点进行量刑辩护。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五万元。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903刑初595

 

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J,男,19XX年7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xx0724031X,汉族,中专文化,会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住益阳市资阳区三巷口路XX号。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3月5日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6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国平,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22)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J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J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J利用担任湖南CB科技有限公司会计的便利,先后多次用自己控制的CB公司制表U盾与审批U盾,将CB公司389849元转移到自己的私人账户,并全部用于打赏网络主播。后制作虚假凭证进行平账,因CB公司业务量不大,周J不好作假账,故还有部分账未做平。2021年6月8日,周J归还100000元。

二、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周J利用担任湖南YL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会计的便利,多次通过模仿公司法人王佐春签字,制作虚假付款单的方式,骗取公司资金共计1417906元,并全部用于打赏网络主播。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6月16日至7月30日,被告人周J制作虚假付款单,让公司出纳卢CX先后向益阳H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付款共计561750元。事后周J让HX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该公司会计项凤姣扣除18580元手续费后将剩余的543170元转入周J私人账户。

2、2021年7月5日至10日,被告人周J制作虚假付款单,让公司出纳卢CX先后向湖南QZ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付款共计20万元。事后周J让QZ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该公司总经理曾X扣除5000元手续费后将剩余的195000元转入周J私人账户。

3、2021年8月20日,被告人周J制作虚假付款单,让公司出纳卢CX向湖南QJ科技有限公司付款165616元。事后周J让QJ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该公司法人代表贺志强扣除21531元税款后将剩余的144085元转入周J私人账户。

4、2021年10月30日,被告人周J制作虚假付款单,让公司出纳卢CX向沅江市YQ建筑贸易有限公司付款144840元。事后周J让YQ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该公司会计刘丽明收取了税款后将剩余的144800元转入周J私人账户。

5、2021年11月30日,被告人周J制作虚假付款单,让公司出纳卢CX向沅江市J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付款163200元。事后周J让JX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该公司法人代表刘XX扣除3260元税款以及周J欠他的约4万元钱后,将剩余的约12万取现交给周J。

6、2022年1月29日,被告人周J制作虚假付款单,让公司出纳卢CX向益阳市XT电气有限公司付款182500元。事后周J让XT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该法人代表林XX扣除19050元税款后将剩余的163450元转入周J私人账户。

2022年6月6日,被告人周J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J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银行流水、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付款回单、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卢CX、曾X、林XX、王XX、刘丽X、刘X明、贺XX、刘Y、项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莫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J的供述与辩解,审计意见书,提取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J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J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J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J的违法所得应予以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J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周J的刑期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2026年3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周J退赔被害单位湖南CB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二十八万九千八百四十九元,退赔被害单位湖南YL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一百四十一万七千九百零六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芳

人民陪审员    汤月娥

人民陪审员    李  凯

二0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鹏

书记员    符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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