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不诉〔2023〕34号 被不起诉人某男,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0516,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赫山区水利局砂管办主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小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4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3年1月17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国平,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2年6月17日重新移送起诉。 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3年2月4日,益阳市益衡砂石有限公司(下称益衡公司)注册成立,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由殷轩昂变更为孙海华;孙海华、晏红华、尹春泉从陈海波处购得公司股份,其中孙海华占股80%,晏红华、尹春泉各占股10%。益衡公司于2017年开始投入生产,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砂石,疏通河道等,该公司已于2019年9月30日注销。 2013年,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出让益阳市赫山区侍郎河河道(西东洲至石牛湖段)砂石矿的开采权,益衡公司以招拍挂的形式依法获得位于益阳市赫山区侍郎河河道(西东洲至石牛湖段)砂石矿的开采权,2016年5月10日,益阳市赫山区水利局(原水务局)对其颁发了《湖南省河道采矿许可证》(许可证号:益赫采砂03号),有效期至2018年5月10日止;赫山区水利局(原水务局)于2018年5月18日对其办理了河道采砂延续登记手续(湘益赫河字第03号),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2017年7月26日,益阳市赫山区水利局(原水务局)组织相关人员到达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参加益衡公司侍郎河祥云坝至石牛湖采取红线放样会议;随后由湖南省物勘院益阳分院工程师阳月宫根据规划图纸指导施工人员按照图纸拐点放样。会后,阳月宫在区水利局的某男和帅兵要求阳月宫改变规划图纸放样地点,要走高坎(图纸82直接到86),阳月宫、某男、帅兵明知该区域并非规划许可采砂区域,也未办理相关手续,在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仍然将该部分土地圈进可开采红线内、私自扩大砂石矿采区,将图纸中的82号点至86号点之间的农用地划入采区;益衡公司明知放样点与原规划图纸不符,超出了招拍挂获得的采矿许可区域范围,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仍对超出部分进行采砂,导致大面积耕地被毁。2018年10月、2019年4月、2019年5月三次对益阳市赫山区侍郎河河道(西东洲至石牛湖段)建筑用砂石资源储量进行核实评价,三次均为阳月宫为主组织进行评估;出具三份益阳市赫山区侍郎河河道(西东洲至石牛湖段)砂石矿超深越界开采情况的检测报告。其中2019年4月、2019年5月两次报告实际情况均为已越界开采,阳月宫在某男的授意下,将这两次报告均修改为未越界开采。2019年8月,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出具的益阳市赫山区侍郎河河道(西东洲至石牛湖段)砂石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中认定,有超深开采现象,最大超深距离为0.98米;有越界开采现象,越界开采面积为14974平方米,采损储量(122b)5.8万吨。 2020年9月21日,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对益衡公司开采范围进行实地测量,根据测量结果认定益衡公司在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祥云村侍郎河西东洲至石牛湖河段集体耕地上挖砂土,挖砂土面积:16927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面积13931.3平方米。2020年11月2日,经赫山区农业农村局鉴定,益衡公司在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祥云村侍郎河西东洲至石牛湖河段西侧挖砂土,造成耕地质量损毁的20.9亩耕地质量损毁程度为特别严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明某男伙同他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男不起诉。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