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5)湘09刑终183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军,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和住所地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办事处毛家塘村毛家塘村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国平,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蔡智敏,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建军犯诈骗罪一案,于2025年3月27日作出(2024)湘0903刑初6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建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收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建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4)湘0903刑初62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 丹 审判员 刘 觅 琼 审判员 吴 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嘉 馨 书记员 周 莹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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