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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提供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触犯刑法
 

更新时间:2019/6/21 17:19:44
 

2019年6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瑞银证券投资银行部原副董事桑仁兆利用工作中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并将内幕信息泄露给同学王某及陈某。王某、陈某利用桑仁兆提供的内幕信息进行了股票交易。

被告人桑仁兆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被告人陈某构成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二亿四千万元。被告人王某构成内幕交易罪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二万元。

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

  2017年5月11日,时任某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董事的被告人桑某,获悉A上市公司筹划收购香港B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于次日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共计14.46万股,又在同年7月27日(A上市公司复牌次日)全部卖出,成交总额人民币90万余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共计获利13万余元。

  同年5月12日和6月10日,被告人桑某分别将A上市公司和香港B上市公司两个内幕信息标的股票泄露给被告人王某。王某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27.74万股,后于同年7月27日全部卖出,成交总额147万余元,获利32万余元;又使用开通港股通的本人及其父亲的证券账户买入香港B上市公司股票共计6.55万股,后于同年7月10日全部卖出,成交总额404万余元,获利139万余元。至此,王某共计获利171万余元。

同年5月12日至15日间,被告人桑某将本案内幕信息标的股票香港B上市公司泄露给被告人陈某。5月15日至7月7日间,陈某开通其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的港股通功能,又向私人融资4,700万元,使用14个私募基金账户和22个自然人账户,买入香港B上市公司股票共计752.75万股,成交总额3.41亿余元,又在同年7月至12月21日间部分卖出,共计获利1.2亿余元(含浮盈)。同年7月,陈某将500万元现金交付给桑某,还为掩盖内幕交易事实而自行制作了虚假的投研日志和要求公司交易员统一口径。

被告人仁兆32岁,大学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后在复旦大学念读研究生,取得经济学硕士学位,毕业后先后就职于国泰君安、中信证券和瑞银证券上海投行部。其涉案的内幕信息,与在瑞银证券上海投行部的工作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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