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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涉嫌集资诈骗罪的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更新时间:2021/4/6 18:43:53
 

关于李艳红涉嫌集资诈骗犯罪

辩  护  意  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被告人李艳红已委托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为其辩护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李艳红,听取了其本人对指控的陈述,并仔细查阅、研究了案卷。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检方指控李艳红的涉案事实基本错误。

(一)公诉机关对李艳红在公司的工作性质定性错误,李艳红不是涉案公司的财务人员。

1、公司主要人员均不认为李艳红是公司财务人员。

本案第一被告人李骏在回答侦查人员关于公司的人员结构讯问时,回答:我是总集团公司的负责人兼湘潭那边的负责人,益阳这边的负责人是张花元,她主要负责带融资业务员并监管公司财务,张达是公司的会计兼出纳,益阳这边下面的业务员是谭慧、杨株花、倪成、杨杰四个人,还有唐卫红几个离职的。见案卷第2卷第11页。

本案第二被告人、公司益阳地区负责人张花元在回答侦查人员关于公司的人员结构讯问时,回答:李骏是集团公司的总负责人兼湘潭那边的负责人,张达是公司的财务总监,主要负责公司的进出帐核对,益阳这边的财务账进出都必须由张达审核,黄新星是公司的运营总监,他给我们说他是策划宣传部主席,要我们叫他黄主席,他主要负责公司融资活动的策划(包括组织客户旅游,聚会聚餐),对业务员的培训,融资政策调整,对外宣传文案等,益阳这边下面的业务员是我、谭慧、杨株花、倪成、梁斌、冯斌、杨杰四个人,还有唐卫鸿等几个离职的。见案卷第2卷第28-29页。

本案被告人张达供述:李骏是公司的法人兼董事长,下设总经办,成员是我和黄新星、李新、李艳红,黄新星是公司的讲师负责营销策划,李新负责对外投资,我负责公司融资款的进出,李艳红负责和客户签投资合同。在湘潭、益阳、桃江等地,还有融资业务员10多人。见案卷第2卷第38页。

本案被告人杨株花供述:李骏是公司的法人兼董事长,益阳这边的负责人是张花元,黄新星是公司的讲师负责销策划,李新是投资部长负责对外投资,张达负责公司财务,在湘潭、益阳、桃江等地,还有融资业务员10多人。见案卷第2卷第38页。见案卷第2卷第51页。

本案被告人谭慧供述:李骏是公司的法人兼董事长,益阳业务经理是张花元,黄新星是公司的讲师负责销策划,张达负责公司财务和后勤,李新是公司投资部长负责对外投资,在湘潭、益阳、桃江等地还有融资业务员20多人。见案卷第2卷第63页。

以上最熟悉公司组织结构的人员,没有人说李艳红是公司财务人员。唯有张达说,“李艳红负责和客户签投资合同”。

2、李艳红在公司期间,在公司“融资”业务员拉回“投资”客户进行“投资”的时候,在公司早已拟定好的格式合同上作为“办理人”签了字,并盖了公司印章和李骏私章。

经过对案卷资料的统计,我们发现,在投资合同上作为“办理人”签了字的,共有以下人员:张达,王璨玺,李艳红,杨芳,张花元,张小思,倪成,谭慧,杨洋,杨株花,周梓杰,彭添苗,罗丹,谭小年,陈佳煜,彭兵、陈小姣。另外,有10份投资合同没有“办理人”签字。(见附件统计表)。

由此可见,单独的“办理人”,既不是公司的融资策划组织人员,也不是融资业务员,对融资没有提成,其实就是一个纯辅助性质的辅助人员。

3、李艳红不会电脑操作,没有能力进行会计或出纳造表、对账等工作。李艳红不但没有在电脑上进行会计出纳操作,也没有在纸质文书上进行会计、出纳工作,当然不属于公司财务人员。

(二)公诉机关指控“李艳红在公司领取薪资及资金提成约五万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案卷补侦第26卷第79-103页,公司2018年2月至2020年2月工资表显示,李艳红全部造表工资及实际领取的工资情况如下:

2019年4月,基本工资5000元,没有提成,合计5000元,实领工资空白。其他人实领工资也是空白。

2019年5月,基本工资5000元,没有提成,合计5000元,实领工资空白。其他人实领工资也是空白。

2020年1月2月汇总,基本工资5000元,没有提成,合计5000元,实领工资空白。其他人实领工资不是空白。

李艳红从来都没有有机会获得资金提成,工资表情况印证了这一点。

二、 李艳红的涉案行为显著轻微。

(一)李艳红在公司的时间很短,2019年5月份来到益阳,年底就离开了。

李艳红来公司的初始目的,就是应公司老板李骏的邀请,作为李骏的堂姑姑,协助调和张花元与张达的紧张关系。来到公司后,顺便为公司从事了辅助性的文书工作。

(二)李艳红从来不知道公司的投资项目情况,从来没有参与制定公司的融资政策,从来没有招揽融资。

李艳红的行为,可以定性为,为公司的非法集资,提供了辅助性工作。

即使本案有人员被定性为集资诈骗,李艳红的辅助性工作,也没有任何诈骗的目的。

(三)李艳红本身也是受害者。

作为李骏的姑姑,李艳红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贷款买车,今后的还本付息,李艳红可能负有法律上的责任。在公司无法支付集资利息时,李艳红借给李骏4万元,用于李骏发利息,李骏至今未还。见案卷第32卷第25页,第27页,李骏供述。

综上,请求合议庭全面考虑李艳红的涉案行为,同时,也请综合考虑李艳红初中文化水平、是非分辨能力不强,之前从来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其女儿是国际一级运动员、正在参与国家集训、特别需要得到母亲的温暖等多方面情况,对李艳红的涉案行为,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谢谢!

 

                      李艳红的辩护人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签字: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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