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国平律师点评:
这是益阳职务违法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案例: 1、单位受贿175万元。索贿。单位和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应承担责任。 2、个人渎职,造成损失905万元。 监察委没有移送审查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受贿罪刑事立案标准:单位受贿10万元以上, 渎职罪刑事立案标准: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其他后果。
“我为了所谓的名利,违背了为民服务的初衷;为了所谓的仕途,抛弃了组织原则;为了所谓的享乐,触碰了廉洁底线,希望能用我的教训,警示更多年轻的为官者。”今年7月,临近退休的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何某,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政务撤职,让人唏嘘不已。 “调到农业农村局时,我已经54岁,急于表现自己,想方设法争项目、争荣誉,想着区里提拔干部的时候会优先考虑我。”2016年初,何某担任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一心想弄出点动静,干出点政绩,为自己晋升铺路。他看到局机关办公场地紧张,食堂等配套设施陈旧,决定改造机关庭院。相继修缮改造办公配套设施、建设培训中心、对办公楼装修翻新,三项工程项目总造价214万元。
而当时改造机关庭院没有政策支持,经费无渠道无着落。为解决巨大的资金缺口,何某违规决策,挤占上级拨付的117万元育秧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工程款。且在三个项目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交由与其相熟的商人老板文某负责实施。直到2017年2月,工程快完工了,才找来几家符合资质的公司进行邀标,补全了招投标程序。文某先后给何某送上8条名贵香烟和1套价值不菲的家具表示感谢。 ...................................................................................... 为了给自己跑关系、走后门寻求“活动经费”,2016年底,何某授意区农业农村局向3名当选的“种粮大户”各索要了20万元。之后,年年故伎重演,从2016年至2019年,先后以“赞助费”“资助扶贫村”等名义,向获得补贴的“种粮大户”、合作社老板索要资金共计175万元。
“给这么大笔钱,难道他们都同意?”办案人员不禁表示疑问。“一方面,我们作为评定‘种粮大户’的主管部门,评谁不评谁有一定的决定权。另一方面,我们承诺以后会在其他农业项目上对这些赞助了的大户加倍关照。因此,每次索要经费,这些‘种粮大户’都会配合。”何某道出原因。这些索要来的“赞助”汇入单位“小金库”后,何某慷他人之慨,频频约场,肆意挥霍,为自己“扬名立万”,并用“小金库”的钱来处理局里其它违规开支。在工作中,何某习惯当“老好人”,为了不得罪人,他放松了对项目的监管。在向省里申报的相关扶农项目中,局党组成员谢某(已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以空壳公司河坝合作社的名义,制作虚假申报材料,为丈夫钟某(已另案处理)经营的云茶谷公司谋取利益。
2019年1月,何某在明知该合作社不符合现代农业特色产业示范园申报要求,且未开展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同意先行拨付项目款100万元,用于河坝合作社资金周转,并在项目申报、验收过程中一路大开“绿灯”。在何某毫无原则、流于形式的监管下,钟某、谢某夫妇先后骗取“产业强镇”“示范片”“特色产业园”等项目资金共905万元,给国家财产带来重大损失。“我总想着做好人,总想着栽花不栽刺,总想着不得罪人,总想着我的政绩,导致一些项目监管不到位。”何某作为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执纪者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工作上要大胆,用权上则要谨慎,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自觉接受纪律和法律的约束。”权力姓公不姓私,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一把手”,应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在事业上保持进取心,在用权上保持敬畏心,在名利上保持平常心,切莫急功近利、好大喜功,把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在追名逐利中忘记了初心、迷失了方向、触犯了法纪,走向党和人民的反面。 来源:清风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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