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彩虹、丁洁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刑终583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彩虹,女,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因涉嫌敲X勒X罪,2020年5月16日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 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曾魏,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洁,女,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因涉嫌敲x勒x罪,2020年5月16日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 女子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怀兵,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因涉嫌敲x勒x罪,2020年4月23日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8日,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5月25日,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廖新军,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因涉嫌敲x勒x罪,2020年5月15日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1年11月13日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彩虹、丁洁、刘怀兵、廖新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湘0991刑初1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彩虹、丁洁、刘怀兵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陈彩虹、丁洁,听取辩护人曾魏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彩虹、丁洁、廖新军、刘怀兵明知收取、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支付宝等账号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身份不明)收取赃款,后采取取现转存、转账等方式转移赃款,并收取好处费。陈彩虹多次帮助转移赃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6384元,丁洁多次帮助转移赃款共计73088元,刘怀兵多次帮助转移赃款共计26081元,廖新军多次帮助转移赃款共计33188元。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刘怀兵被 抓获到案。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陈彩虹被 抓获到案。同日,被告人丁洁被 抓获到案。同日,被告人廖新军被 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拘留证、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高某、杨某1、任某、金某、蒋某、付某、石某、孙某、唐某、徐某、师某、李某1等人的微信支付宝支付记录、刘怀兵持卡的交易明细、转账交易明细、户籍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高某、杨某1、谢某、任某、金某、蒋某、付某、石某、申某、孙某、徐某、师某、李某1、吴某、唐某、李某2、余某、闫某、杨某2的陈述,证人白某、刘某1的证言,被告人陈彩虹、丁洁、刘怀兵、廖新军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检查搜查笔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彩虹、丁洁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多次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怀兵、廖新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多次转移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彩虹、丁洁、刘怀兵、廖新军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彩虹、丁洁、刘怀兵、廖新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彩虹、丁洁、刘怀兵、廖新军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致使多起案件无法得到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彩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丁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三、被告人刘怀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四、被告人廖新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诉人陈彩虹的上诉意见是:1、她不明知收取和转移的资金是犯罪所得。2、文小玲、高长程的银行卡不是由她持有和使用。3、第4笔事实中,她的银行卡收取的资金不是18888元,只有8000多元。4、她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5、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辩护人曾魏持相同意见。 上诉人丁洁的上诉意见是:1、她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她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3、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上诉人刘怀兵的上诉意见是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5月期间,上诉人陈彩虹、丁洁、刘怀兵和原审被告人廖新军明知收取、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支付宝等账号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身份不明)收取赃款,后采取取现转存、转账等方式转移赃款,并收取好处费。陈彩虹多次帮助转移赃款共计96384元,丁洁多次帮助转移赃款共计73088元,刘怀兵多次帮助转移赃款共计26081元,廖新军多次帮助转移赃款共计3318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1日,被害人高某被上游犯罪分子以视频裸聊并趁机截取裸聊视频的方式实施敲X勒X,此后被害人高某按照对方的要求通过微信、支付宝分三次将7000元人民币转入对方提供的账号中。其中转入原审被告人廖新军持有并使用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22××××0277(户名高长程)内4000元。 2.2020年2月19日,被害人杨某1被上游犯罪分子以视频裸聊并趁机截取裸聊视频的方式实施敲X勒X,被害人杨某1按照对方要求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向对方指定账户汇款9999元,其中8000元转入上诉人陈彩虹实际持有使用的中信银行账号6217××××6960(户名文小玲)内,之后该卡资金转入原审被告人廖新军持有并使用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2××××0277(户名高长程)内。 3.2020年2月21日,被害人谢某被上游犯罪分子以视频裸聊并趁机截取裸聊视频的方式实施敲X勒X,被害人谢某川按照犯罪嫌疑人要求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向对方指定账户汇款20800元,其中10000元先转入户名为谢柏英的中国工商银行6222××××9083银行账户中,随后该账户中5000元转到上诉人陈彩虹持有使用的平安银行账户6221××××7089内。 4.2020年2月21日,被害人任某被上游犯罪分子以视频裸聊并趁机截取裸聊视频的方式实施敲X勒X,被害人任某按照犯罪嫌疑人要求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向对方指定账户汇款63775元,其中18888元先转入户名为高建国的中国建设银行6232××××0823账户内,后转入上诉人陈彩虹持有使用的中国邮政银行账户6217××××9166内。 5.2020年3月24日,被害人金某被上游犯罪分子以视频裸聊并趁机截取裸聊视频的方式实施敲X勒X,被害人金某按照犯罪嫌疑人要求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向对方指定账户汇款15289元,其中分四次向上诉人陈彩虹持有使用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62284813794********(户名文小玲)内转入共计9300元。 6.2020年3月30日,被害人蒋某被上游犯罪分子以视频裸聊并趁机截取裸聊视频的方式实施敲X勒X,被害人蒋某通过QQ、微信转账向对方提供的账号转入7400元,其中600元转入刘怀兵持有并使用的兴业银行账号6229××××0717内。 7.2020年4月3日,被害人付某在玩手机游戏时,被上游犯罪分子以其手机已被植入病毒,其个人信息被套取的方式向付某勒索财物,付某分七次向对方提供的账号转入10666元,其中3笔共计8181元转入上诉人刘怀兵持有并使用的银行账户内(其中,中国银行银行账户6217××××1721转入1288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0516转入5005元,中国银行账户6217××××1721转入1888元)。 8.2020年4月5日,被害人石某被上游犯罪分子以视频裸聊并趁机截取裸聊视频的方式实施敲X勒X,被害人石某通过花呗扫码、微信转账向对方提供的账号转入5000元,其中4700元转入了上诉人刘怀兵持有并使用的账户为6217××××3145的卡中。 9.2020年4月11日,被害人申某被上游犯罪分子以视频裸聊并趁机截取裸聊视频的方式实施敲X勒X,被害人申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分三笔将4000元人民币转入对方提供的账户中,其中两笔共计3000元转入上诉人刘怀兵持有并使用的平安银行账户6230××××0642内,一笔1000元转入刘怀兵持有并使用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5911内。 10.2020年4月17日,被害人孙某被上游犯罪分子以视频裸聊并趁机截取裸聊视频的方式实施敲X勒X,向孙某勒索财物,被害人孙某按照对方要求分三笔将15900元转入对方提供的账户中,其中一笔2000元转入上诉人刘怀兵持有并使用的中信银行账户6217××××1056内。 11.2020年4月17日,被害人徐某被上游犯罪分子以视频裸聊并趁机截取裸聊视频的方式实施敲X勒X,被害人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四笔将12400元打入对方提供的账号中,其中向上诉人刘怀兵所持有并使用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3145转入700元,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30××××4072转入5900元,共计6600元。 12.2020年4月28日,被害人师某被上游犯罪分子以视频裸聊并趁机截取裸聊视频的方式实施敲X勒X,被害人师某通过网银、支付宝扫码的方式对方要求转账24002元,其中14000元分两次转入原审被告人廖新军持有并使用的平安银行账户6230××××9677内。 13.2020年5月1日,被害人李某1被上游犯罪分子以视频裸聊并趁机截取裸聊视频的方式实施敲X勒X,被害人李某1通过支付宝、网银向对方账户转账48800元,其中31000元转入上诉人陈彩虹使用支付宝绑定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366829700********(户名文小玲)内,11200元转入陈彩虹持有并使用的中国银行账户62178575000********(户名文小玲)内,共计42200元。 14.2020年5月5日,被害人吴某被上游犯罪分子以视频裸聊并趁机截取裸聊视频的方式实施敲X勒X,被害人吴某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分四次向上诉人丁洁持有并使用的中国银行账户6216××××7422内转入共计12888元。 15.2020年5月7日,被害人唐某被上游犯罪分子以视频裸聊并趁机截取裸聊视频的方式实施敲X勒X,被害人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对方指定账户汇款36500元,其中分四次向上诉人丁洁持有并使用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2374(户名徐洁)内转账共计26500元,向被告人廖新军持有并使用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6573(户名廖显辉)内转账7188元。 16.2020年5月8日,被害人李某2被上游犯罪分子以视频裸聊并趁机截取裸聊视频的方式实施敲X勒X,被害人李某2按照对方要求通过支付宝扫码、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对方指定账户汇款12400元,其中向上诉人丁洁持有并使用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9955700********(户名徐洁)内转账10900元。 17.2020年5月8日,被害人余某被上游犯罪分子以视频裸聊并趁机截取裸聊视频的方式实施敲X勒X,被害人按对方要求通过支付宝扫码、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对方指定账户汇款26798元,其中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七次向上诉人丁洁持有并使用的兴业银行账户6229083630********(户名徐洁)内转账共计22800元。 18.2020年5月11日,被害人闫某被上游犯罪分子以视频裸聊并趁机截取裸聊视频的方式实施敲X勒X,被害人按对方要求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对方指定账户汇款3700元,其中向上诉人陈彩虹持有并使用的中国交通银行账户62226206500********(户名高长程)内转账3000元。 19.2020年5月12日,被害人杨某2被上游犯罪分子以视频裸聊并趁机截取裸聊视频的方式实施敲X勒X,被害人按对方要求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对方指定账户汇款18586元,其中向上诉人陈彩虹持有并使用的浦发银行账户62179326********(户名高长程)账户转账9996元。 2020年4月22日,上诉人刘怀兵被 抓获到案。2020年5月14日,上诉人陈彩虹被 抓获到案。同日,上诉人丁洁被 抓获到案。同日,原审被告人廖新军被 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报案登记表:各受害人向当地 的报警、立案材料。 2.立案决定书:大通湖 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侦查。 3.到案说明:2020年4月22日,刘怀兵被 抓获到案。2020年5月14日,陈彩虹被 抓获到案。同日,丁洁被 抓获到案。同日,廖新军被 抓获到案。 4.扣押物品清单:民警于2020年4月23日在刘怀兵处扣押手提皮包2个、违法资金51900元,ATM存取款回单1批、账本3本、作案银行卡35张、作案手机3台、微信收款码摆台1个、银联POS机1台、收款播报器2个。 民警于2020年5月15日在廖新军处扣押银行卡18张,手机4台。手机卡50张,收款码台及设备2个,业务申请表2页,银行存取款回单12张,账本13本,手机12台,银行卡71张。 民警从丁洁处扣押POS机及U盾4个,银行卡28张,手机2台。 民警从陈彩虹处扣押远特通信手机卡50张、汇旺财收款码台及设备2个,农商银行业务申请表2页,银行存取回单12张,账本13本,手机12台,银行卡71张。 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高某、杨某1、任某、金某、蒋某、付某、石某、孙某、唐某、徐某、师某、李某1等人的微信支付宝支付记录:被害人被敲X勒X的事实及转账的情况。 6.刘怀兵持卡的交易明细:刘怀兵所持银行卡的交易信息和资金流入情况。 7.转账交易明细:廖新军、徐洁等人支付宝微信账户的转账信息。 8.户籍资料:上诉人陈彩虹、丁洁、刘怀兵及原审被告人廖新军的身份情况。 9.被害人高某的陈述:2020年1月21日他加了对方QQ后视频了,对方叫他打飞机,他当时按对方的要求做了,视频后对方把他“打飞机”的视频下载下来,然后发给了他,并告诉他已经窃取了他的手机通讯录和微信资料,对方叫他支付3000元删除视频,他支付了7000元后就报警了,其中4000元通过微信转账转到账号6222××××0277的中国工商银行湖南岳阳支行卡主叫高长程的卡内。 10.被害人杨某1的警陈述:2020年2月19日,她加了别人QQ后与人裸聊,之后被人敲X勒X财物,他向对方微信收款码转了2000元人民币,给文小玲卡号为6217××××6960的中信银行转了8000元。 11.被害人谢某的陈述:2020年2月21日,他在网上裸聊后被人敲诈,根据对方要求分七次转了20800元。 12.被害人任某的陈述:2020年2月22日,她在网上与人裸聊后被人敲诈,第一次微信转了4999元,第二次给高建国尾号为0823建设银行卡转了18888元和16888元,第三次给李正新尾号为9927的工商银行卡转了15000元和8000元。 13.被害人金某的陈述:2020年3月23日,她在网上裸聊后被人敲诈,总共给对方转账15289元,其中给文小玲尾号为1170的农行卡转了9300元。 14.被害人蒋某的陈述:2020年3月30日,他在网上裸聊后被人敲诈要求转账消除裸聊视频。根据对方要求转了8200元,其中有刘怀兵尾号为0117的兴业银行卡。 15.被害人付某的陈述:2020年4月3日他下载了一款游戏,4月6日有个昵称为告白的人加他为好友,并告诉他软件置入了病毒并套取了他的个人信息,要求他转账388元删除,之后又转了1688、127、282、1288、5005、1888元给对方,其中1288元1888元转给了户名为刘怀兵的账户,5005元转给了户名为李应平的账户。 16.被害人石某的陈述:2020年4月5日20时许,他通过手机与人裸聊,被人下载裸聊视频后,被对方以将该视频发生通讯录里面的亲友相威胁,敲X勒X财物,他按照对方要求将4700元人民币转入刘怀兵的卡号为6217××××3145的建行银行卡中。 17.被害人申某的陈述:2020年4月11日晚上,有个女的加他好友跟他视频,然后让他裸露下身,之后给他发了一个链接文件,让他点一下关注,之后他就下载了。然后对方让他转钱,不然就把他打飞机的视频发给他的通讯录好友,他之后往李应平的建行账户转了1000元,往刘怀兵的平安银行账户转了三千元及微信的二维码转了200元。 18.被害人孙某的陈述(卷四112-115):他用QQ添加一女子QQ后聊天,在与该女子使用QQ裸聊后,对方发送一聊天软件的链接给他,让他下载后,对方将裸聊过程录屏的视频以及手机通讯录好友发送给他,要他转钱,不然就将裸聊的视频发给他身边的朋友,他分三次向对方提供的账号转了15900元,其中刘怀兵的账号转了2000元,杜移志的账户分两次转了13900元。 19.被害人徐某的陈述:2020年4月17日中午,他通过手机与人裸聊,被人下载裸聊视频后,被对方以将该视频发送给通讯录里面的亲友相威胁,敲X勒X财物,按照对方要求分4笔将12400元人民币打入对方提供的账号中,其中刘怀兵所持有并使用的卡号6217××××3145建设银行卡700元,卡号6230××××4072农业银行卡5900元,共计6600元。 20.被害人师某的陈述:2020年4月28日,他在网上裸聊后被敲诈,总共被骗了24002元,其中给廖新军尾号为9677的卡转了14000元。 2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2021年5月2日,他在网上裸聊后被敲诈,总共被骗了48800元。 22.被害人吴某的陈述:2020年5月5日,自己在网上裸聊后被人敲诈,给对方丁洁的账户转了12888元。 23.被害人唐某的陈述:2020年5月7日,他在网上与人裸聊后,对方要挟他打钱消除裸聊视频,他分三次打了36500元给对方,其中户名为徐洁的6228××××2374的账户26500元,户名为高长程的6217××××9021的账户2000元,户名为廖显辉的6228××××6573的账户7188元。 24.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2020年5月8日,他在网上裸聊后被人敲诈,根据对方要求给对方转了12400元。 25.被害人余某的陈述:2020年5月6日,他在网上裸聊后被人敲诈,根据对方要求给对方转了2万多元。 26.被害人闫某的陈述:2020年5月11日,他在网上裸聊后被人敲诈,根据对方要求给对方转了3700元。 27.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2020年5月12日,他在网上裸聊后被人敲诈,根据对方要求给对方转了18586元。 28.证人白某的证言:2020年4月21日0时许,他在使用QQ时,一陌生QQ(253443××××)主动加他为好友,随后诱惑他与其视频裸聊。裸聊结束后,对方以录制了他自慰视频为由,威胁他转4000元,不然将其相关视频转发给他亲属,他担心给钱后对方还会再进行勒索,就和对方说好凑好钱后再联系,之后他就来报案了。 29.证人刘某1的证言:2020年3月初开始,他父亲刘某2经常外出去银行,在银行里面进行取钱和转钱。并告诉他,现在是在做一个帮别人代充游戏币的事情,一些要冲游戏币的人会通过扫提供的二维码或者直接转账给其,等对方的钱到账后,其会从中抽取部分提成,再将钱转出去。他给了其一张绑定他身份信息的平安银行卡和两个支付宝账号,另外还带着他母亲李应平去办了2张银行卡。 30.上诉人陈彩虹的供述:2020年2月份开始,她开始用自己的支付宝和微信的收款二维码提供给他人收款,手续为0.5%到2%,后面他加了沉默是金后,约定佣金为8%,但沉默是金会抽取百分之四的利润。她每天都把二维码发送到对方指定的群里,对方提示后她就将廖新军的银行卡号报给对方,让对方将收到的钱扣去应得的佣金后存到廖新军的卡里,再由廖新军去取现,取现完成后,她将对方提供给她的打账银行卡告诉廖新军,然后再由廖新军将钱打到这个打账银行卡,丁洁就是提供银行卡号给她,再就是偶尔取自己卡里的钱,丁洁有百分之一的佣金,廖新军负责存取钱,佣金就是每次存取钱的佣金。丁洁大概赚了1000元,廖新军赚了5000元。她一共使用了13个人的支付宝,其中包括文小玲尾号为6960的中信银行卡,高长程尾号为0277的工商银行卡。她还用过廖新军、廖显辉的支付宝账号,不过廖新军、廖显辉的账号他们自己也用。她一共使用过13个人的支付宝账号,其中文小玲的一个支付宝账号绑定了9张银行卡,高长程的二个支付宝账号,分别绑定了9张银行卡和3张银行卡。 31.上诉人丁洁的陈述:2020年5月6日她就在陈彩虹家里做保姆,在闲聊中,陈彩虹说在给别人刷单,她只知道大概就是别人存钱给陈彩虹,陈彩虹再取出来转到别的人账户里去,陈彩虹跟她说从她卡里过账,每转10000元就给她100元佣金,她听说可以赚钱就同意了,之后她就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十几张银行卡,另外她持有的徐洁的身份证是她本人,因为她娘家是湖北的,她在娘家户籍上有身份信息,为了打工方便,多年前她回湖北办理了这张徐洁的身份证,2374的农业银行卡户名为徐洁也是她的。如果有钱转进了她的银行账户,她就到银行里去把钱取出来再存到陈彩虹的银行卡里或者将取出的现金给陈彩虹。 32.原审被告人廖新军的陈述:2020年2月底,他认识了陈彩虹,把支付宝借给了陈彩虹用,每天给他20元至60元不等,之后他的银行卡被冻了,他就问陈彩虹用他支付宝在做什么,陈彩虹就告诉他其实是帮涉黑涉恶的场子洗黑钱,当时他答应了给陈彩虹帮忙,之后陈彩虹叫他办理了多家银行卡,上线有任务的时候,陈彩虹就让他提供银行卡,再由陈彩虹发给上家,大概6-7个小时后,他的银行卡会到一笔钱,他就将钱充值支付宝,然后提现到另外一张银行卡,然后再去银行将这笔钱取出来,钱出来后,陈彩虹叫他将钱存到陈彩虹提供的银行卡内,他的工作就完成了。他得到的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提成,打到他卡内的钱他一万元得一百元,另一部分是他出去取钱存钱,50-200不等,他总共获利1万多元。 33.上诉人刘怀兵的供述:陈彩虹告诉他在帮人存钱赚点手续费,陈彩虹就要他提供微信、支付宝的二维码,别人会打钱过来,然后他再提现,他扣除提现金额的2%手续费后,将剩下的钱打到陈彩虹所提供的账户上,做了几天后,他赚了800元左右,之后陈彩虹讲帮他介绍个人可以赚8%的手续费,陈彩虹讲是网上打游戏充值的钱,他就同意了。3月19日他就进了群,让他开始跑码,然后将剩下的资金取现打到对方提供给的指定银行账号中。赚取的模式是他将自己的聚合码发在QQ群里,对方将他的聚合码的收款信息截图给他,第二天聚合码上的资金将会自动转到他所绑定的银行卡上,他再扣除手续费,将剩下的资金取现,再打到指定银行账户上。另外就是对方要他提供银行卡号,然后将转入他银行卡上的资金截图发给他,他在扣除相对应的手续费,在将剩下的资金取现后,再打到对方指定的银行卡上。一个微信号×××12的男子负责和他对账,他与上线的日常沟通主要是和1984228733QQ号进行联系。他上线讲转到他卡的钱是充值消费类的钱,具体的没有讲,但这个东西,讲实话大家都是心照不宣,心里都清楚这些钱的来路肯定是有问题,不是干净的钱。他共计收1840493元,共冻结79549元,获利166007.44元。他自己的银行卡有几十张,其中有尾号为1721的中国银行卡,尾号为3145的建设银行卡,尾号为1056的中信银行卡,还有他老婆李应平尾号为0516的银行卡。 34.提取笔录:民警对白某的聊天记录截图进行提取,并对视频内容进行刻盘。民警对刘正的手机中与杨双的聊天记录予以提取。民警对陈彩虹手机中的QQ聊天记录予以提取。 35.辨认笔录:刘怀兵辨认出陈彩虹。 36.检查搜查笔录:民警对刘怀兵陈彩虹、廖新军、丁洁住处进行检查搜查的情况。 37.光盘7张:刘怀兵的微信及qq聊天记录。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彩虹、丁洁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多次转移,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诉人刘怀兵和原审被告人廖新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多次转移,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彩虹、丁洁、刘怀兵、廖新军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彩虹、丁洁、刘怀兵、廖新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陈彩虹及其辩护人提出,陈彩虹不明知收取和转移的资金是犯罪所得。经查,陈彩虹为获取非法利益,使用数十个银行卡及支付宝账号,收取来自于多个不同账户转入的资金,再转出至多个不同账户,且在部分银行卡被冻结的情况下,继续实施上述行为,足以证明其明知收取和转移的资金是犯罪所得。该上诉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上诉人陈彩虹及其辩护人提出,文小玲、高长程的银行卡不是由陈彩虹持有和使用。经查,陈彩虹的供述和从陈彩虹处扣押的银行卡、手机等证据充分证明陈彩虹使用文小玲、高长程的银行卡实施犯罪的事实。该上诉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上诉人陈彩虹及其辩护人提出,第4笔事实中,陈彩虹的银行卡收取的资金不是18888元,只有8000多元。经查,银行转账记录证明高建国的中国建设银行转入上诉人陈彩虹持有使用的中国邮政银行账户内18888元。该上诉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上诉人陈彩虹及其辩护人和上诉人丁洁提出,陈彩虹、丁洁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查,陈彩虹、丁洁收取上线转入的犯罪所得资金后,通过银行转账和取现的方式将资金转移,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该上诉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上诉人丁洁提出,她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经查,丁洁为获取非法利益,积极实施取现、转账等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该上诉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上诉人陈彩虹、丁洁、刘怀兵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经查,陈彩虹、丁洁犯罪情节严重,原审判决根据陈彩虹、丁洁、刘怀兵的犯罪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考虑其认罪态度等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该上诉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倪新献 审 判 员 喻 宁 审 判 员 刘觅琼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 婉 书 记 员 张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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