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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进入他人住宅,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
 

更新时间:2022/10/16 20:29:03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权威解释、司法解释、权威案例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中国人大网

法律释义与问答

什么是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2-04-19   浏览字号: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
非法搜查有两层意思:一是指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非法对他人人身、住宅进行搜查;二是指有搜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决定非法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或者搜查的程序和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其中之一的,即为非法搜查。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这里的非法,主要表现在违反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无权或者无理进入他人住宅而强行闯入或者拒不退出。如果是事先征得住宅主人的同意的,或者是司法工作人员为依法执行搜查、逮捕、拘留等任务而进入他人住宅的,都不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是故意的,过失的不构成本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自己的职权,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也构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即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拘留所、看守所、监狱等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是指上述司法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者违背职责的规定行使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同时,考虑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公民犯罪要大,因此,刑法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 20020419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颁布时间  19891130

六、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沙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湾县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男性,1966年9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524******241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职业:沙湾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沙湾市**镇**新村**组**巷**号,现住址沙湾市**镇**路**号。

本案由沙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窦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7月12日被沙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26日被沙湾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经沙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7月27日被沙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沙湾市公安局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11日凌晨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窦某某酒后从家中出来到门口上厕所,上完厕所后到李某某家门口,李某某家大门已上锁,窦某某将大门门框左侧空隙一块木板移开后,从大门门框与墙之间的缝隙处进入李某某家院内后将防盗门打开进入李某某家卧室,窦某某用手抚摸李某某乳房致使李某某惊醒,李某某用手打、脚踹窦某某并用牙咬其肩膀进行驱赶,窦某某从屋内跑出院外并将之前取掉的木板放回原来位置。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不起诉人窦某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窦某某未经过李某某的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窦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窦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塔城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强住他人家中要债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2020-07-08 10:27: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英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讨债也得合理合法,否则将难逃法律责罚。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被告人商某为讨要债务住进他人家中,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商某为帮儿子讨债,带领家人来到被害人张某珍家中,向张某珍讨要其前夫欠下的150万元欠款。在遭到张某珍的拒绝和责令离开后,商某仍不离开,并住在张某珍家中逼其还钱,期间由商某的家人轮流给其送饭。直至2019年6月28日16时许,在张某珍报警后,商某才被公安机关带离现场。另查明,案发后,张某珍对商某出具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商某以讨要债务为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且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吴  英)

  ■法官提醒■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维权须与守法同行,生活中欠债不还的现象时有发生,当事人应通过正当法律途径依法维护权益、追回欠款,切莫因一时冲动采取极端手段,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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