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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二审代理意见
 

更新时间:2024/9/5 7:56:59
 

湖南金沙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二审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金沙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沙重工)不服(2023)湘0102民初1973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金沙重工与湖南宜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宜林机电)的机电设备买卖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

1、买卖标的:SVG补偿装置,10KV开关柜,保护通讯柜及相关辅助材料)。体现在宜林机电2018年10月9日的《承诺函》[下称《承诺函》(2018)]上。

SVG补偿装置,10KV开关柜,保护通讯柜及相关辅助材料的具体标准等,则依据《承诺函》(2018)提及的金沙重工与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2号主变增容合同”。

2、买卖价款:150万元。

(1)金沙重工于2018年10月15日的银行付款凭证证明,用途为“货款”。

(2)宜林机电于2018年10月15日出具的收据,“收到湖南金沙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3)交货地点:依据《承诺函》(2018)提及的金沙重工与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2号主变增容合同”,交货地点为金沙重工厂区。

3、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2018年10月9日。

二、金沙重工向宜林机电支付150万元货款,不存在宜林机电的代理采购关系,不存在宜林机电的施工事项。

1、《承诺函》(2018)中,宜林机电承诺开具150万元增值税发票,证明双方存在直接的买卖关系,而非代理采购。

2、宜林机电没有变电站施工资质,没有承担施工工作,150万元不是施工款。

3、《承诺函》(2018)提及的宜林机电承诺“完成变电站投运剩余部分工作”,特指机电适配工作,正如买家具包安装。

三、关于相关证据

1、金沙重工工作人员与谭雄的电子交流信息,谭雄并不一定代表宜林机电,且该部分证据,谭雄未证明其连续性、真实性、客观性。

2018年10月9日前,谭雄代表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10月9日以后,谭雄在《承诺函》(2018)约定的设备买卖上,代表宜林机电;其他事项,代表常德华网,对常德华网在“2号主变增容合同”应完成的事项,进行表态。

2、金沙重工接受宜林机电的《承诺函》(2018),这是双方买卖合同的重要文件。

2021年6月11日,谭雄签字、宜林机电盖章、以谭雄口气“本人”向金沙重工出具的《承诺书》,是宜林机电严重违约、金沙重工向公安机关举报谭雄涉嫌诈骗犯罪的情况下,谭雄为应付刑事调查而发来的文书。

四、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宜林机电的股东,应在承诺但未到位的注册资金限额内,为宜林机电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理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湖南金沙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肖国平签字: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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