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ZJ军涉嫌诈骗案件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ZJ军涉嫌诈骗案件,本辩护人、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经仔细阅卷、会见ZJ军,并通过今天的庭审,提出以下三点辩护意见: 一、ZJ军的涉案行为,没有以欺骗方式非法占有周JB140万元资金的主观故意。ZJ军的主观目的,直接目的、第一目的是共同投资获利,在第一目的不能如愿实现的情况下,第二目的是非法占用周JB的款项。 (一)ZJ军拟同周JB共同投资承揽工程的团山路项目,并非空穴来风。 这个项目,益阳市发改委已于2021年3月25日立项(见证据电子页码第201-203页),项目名称叫“益阳大道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团山路)”,拟建的团山路就在ZJ军任主任的社区。任何项目在立项前,都会有大量的前期工作。 ZJ军作为项目所在地基层组织负责人,对承揽项目有一定的信息优势和社会关系优势。 ZJ军具备一定的公路工程经验,他期待拿下团山路工程建设,这种内心的期待,绝对是真实的,也是有可能实现的。 被害人周JB在2014年底、2015年初对该项目的预期,与ZJ军完全是一致的。 (二)ZJ军错误估计了团山路项目的立项、开工进度,且由于其本人其他方面的资金需要,长期占用了周JB的140万元,这是极端错误的。ZJ军由于自己其他项目的资金回笼不及时,面对周JB的质询,说了一些假话,其目的是延缓还款日期,而不是据此骗取周JB的140万元。 (三)ZJ军自2016年起,一直在向周JB还款。 起诉书认为,ZJ军已还款90万元。 现有证据证明,2023年,ZJ军向周JB提出,先再还20万元,其他的,金额和还款方式,再商定。但周JB拒绝了ZJ军的提议。 (四)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2023-04-1-222-001 号案例(诈骗犯罪),名义借款、实质合伙投资,就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裁判要旨如下:“行为人以借款名义取得财产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虽然向被害人出具借条,表面上形成借贷关系。但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突破形式上的借贷关系,考察行为人客观行为与主观心理。客观层面,行为人使用欺骗的手段,基于自己虚构的事实,使得被害人处分了自己财产而占有被害人财产。主观层面,行为人占有被害人财产后不愿返还、不能返还,反映出了行为人具有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据此,行为人虽然表面与被害人形成借贷关系 ,但是实际上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 本案中,ZJ军一直返还、愿意继续返还周JB的款项,对照上述案例,应认定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ZJ军笔记本记账部分的现金还款,是否已支付,属于民事纠纷。以刑事证据标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ZJ军为了虚构还款而虚假记载。 从证据的角度,周JB的笔记本有ZJ军的还款记录。周在公安侦查期间承认有这个笔记本,但拒绝交出笔记本,使得从证据上认定ZJ军现金还款金额成为不可能。 还款不取得凭证,符合ZJ军的一贯习惯。涉案事项之前,ZJ军借了周JB60万元,且还了27万元利息,但从未取得偿还利息凭证。周JB承认收到过20多万元利息。 涉案事项中记载的其中10万元现金还款,ZJ军将10万元现金放在了周JB指定人员的店铺里,还款时除了ZJ军与店老板,没有第三人,ZJ军未要求店老板和周JB出具任何凭证。周JB唯独承认了这次有第三人参与的10万元现金还款。 至于有村民为ZJ军向其借款而出具说明,虚假表示ZJ军将该款还给了周JB,这是ZJ军难以取得有效还款证据情况下的错误应急措施。设想,如果周JB不承认上述27万元利息现金还款和10万元现金还款,周JB将处于非常不利的民事举证地位。 ZJ军向周JB的银行转账还款,同样也没有要求周JB出具任何凭证。 三、关于两笔具体还款的认定。 (一)ZJ军于2016年7月1日的1万元现金还款,应认定为对140万元的还款。 (二)ZJ军在笔记本上记载的2022年6月30日转账陆万元,在刑事证据上,应当认定ZJ军未还该6万元的证据不充分。 1、周JB在接受公安询问时,就ZJ军的还款,有四次笔录。 第一次笔录,2023年7月11日陈述,总共还了85万元,未提及ZJ军通过第三人叶宗狲银行卡转账的5万元。此时,ZJ军未提供相应证据。 第二次笔录,2023年10月23日陈述,总共还了85万元,未提及ZJ军通过第三人叶宗狲银行卡转账的5万元。此时,ZJ军未提供相应证据。 第三次笔录,2024年3月25日陈述,总共还了96万元,加上了ZJ军通过叶宗狲银行卡转账的5万元,另外还有一个6万元。此时,ZJ军提供了5万元转账还款的相应证据。 第四次笔录,2024年3月25日陈述,总共还了90万元,包括了通过叶宗狲银行卡转账的5万元,去除了第三次笔录中提到的6万元。从该笔录语境中看得出,周JB已同公安仔细核对了银行转账资料。 2、ZJ军的笔记本,有明显与实际情况不一的误差。譬如,2021年10月9日转账了5万元,记成2021年10月10日转账5万元;2022年7月1日转账6万元,记成2022年6月30日转账6万元。或前或后差1天,误差来源于记账后第二天汇款,或者,汇款后第二天记账。ZJ军将2022年6月30日现金还款6万元,记成汇款6万元,与其一贯的小误差一致。 3、银行流水显示,2022年6月30日,ZJ军向他人转账了6万元,同时取现了6万元。与笔记本记载的向周JB还款6万元,可以互相印证。 基于以上理由,辩护人认为,全案证据不能认定ZJ军诈骗了周JB。周JB与ZJ军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ZJ军的辩护人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签字: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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