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为了方便您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保护您的合法权利,请您如实填写本表。 2.申请执行异议时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1)提交证明您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负责人身份证明等;(2)相关证据材料。 3.本表所涉内容系针对申请执行异议专用,有些内容可能与您的具体申请无关,您认为与申请无关的项目可以填“无”或不填;对于本表中勾选项可以在对应项打“√”;您认为另有重要内容需要列明的,可以另附页填写。 4.本表word电子版填写时,相关栏目可复制粘贴或扩容,但不得改变要素内容、格式设置。例如,多原告、多被告或多委托诉讼代理人等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复制粘贴;需填写文字较多时,可根据实际对栏目进行扩容等。 ★特别提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如实认真填写表格。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人民法院将视违法情形依法追究责任。 |
当事人信息 |
异议申请人 (自然人) | 身份: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利害关系人□ 案外人□ 其他□ 姓名:龚某某 性别:男□ 女☑ 出生日期:1969年X月X日 民族:汉族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139737XXXXX 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街道办事处铁铺岭社区和平村民组 经常居住地: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街道办事处铁铺岭社区和平村民组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32321XXXXXXXX8383 |
异议申请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身份: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利害关系人□ 案外人□ 其他□ 名称: 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册地/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所有制性质:国有□(控股□ 参股□) 民营□ 其他 |
委托诉讼代理人 | 有☑ 姓名:肖国平 单位: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联系电话:13317370899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特别授权☑ 无□ |
其他当事人 (自然人) | 身份: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利害关系人□ 案外人□ 其他□ 姓名:陈某某 性别:男☑ 女□ 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 民族:汉族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1305509XXXX 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左家仑村民组 经常居住地: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左家仑村民组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32301XXXXXXXX7010 |
其他当事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身份: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利害关系人□ 案外人□ 其他□ 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册地/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所有制性质:国有□(控股□ 参股□) 民营□ 其他 |
执行案号 | (2024)湘0903执恢368号之一 |
异议事项 |
执行标的☑ | 主张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实体权利☑ |
执行立案□ | 超过法定期限□ 不符合立案条件□ 其他□ |
执行标的额□ | 债务已部分或全部履行 一般债务利息:计息标准错误□ 计息期间错误□ 其他□ 迟延履行利息:计息标准错误□ 计息期间错误□ 其他□ |
查、扣、冻财产□ | 冻结监管账户(专用账户)□ 超标的查、扣、冻□ 查、扣、冻案外人财产□ 不存在到期债权或数额错误□ 其他□ |
评估、鉴定、询价、议价☑ | 程序违法: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相关机构或者人员不具备评估资质□ 其他□ 实体错误:参照标准错误□ 计算方法错误□ 结果错误□ 其他□ |
财产处置□ | 处置程序违法□ 低价拍卖变卖□ 以物抵债错误□ 税费承担分配错误□ 处置案外人财产□ 其他□ |
财产分配与发放□ | 准予参与分配错误□ 不准予参与分配错误□ 其他□ |
执行结案□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错误□ 中止执行错误□ 终结执行错误□ 执行完毕错误□ 其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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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请求 |
一、撤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4)湘0903执恢 3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二、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属于陈世明个人的财产排除在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之外,再对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股权拍卖。 |
事实与理由 (可另附页)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4)湘0903执恢368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委托湖南新财苑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拟执行陈昌平与龚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及的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湘财苑评字(2024)第1-040号],将在先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的陈世明的个人财产,错误地作为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益阳仲裁委员会生效《裁决书】【益仲裁字(2009)第2号】裁决,以下财产为陈世明个人财产,但湘财苑评字(2024)第1-040号《评估报告》将其列入了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 贮木场开发项目门面编号第四栋第5、6、8、9号,第五栋第2、3、4、5号,第七栋第3、4号共10个门面。 贮木场开发项目未办规划手续的4号楼与5号楼之间6间办公室(面积120平米),佳兴办公楼南北向由西至东的4间办公室(面积80平米)。 详见《裁决书》第21页。 据《裁决书》第3页,贮木场开发项目,即: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置的益阳市原建材大市场土地约22亩的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并在此进行市场和商品房开发建设。 二、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益赫执字第899-1-904-1号】查封的陈世明个人财产,被湘财苑评字(2024)第1-040号《评估报告》列入了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 益阳市长春工业园五里堆社区、房号分别为-102、-103、102、202、203、603、604房产。 |
证据清单 (案外人异议必填,可另附页) |
1.益阳市仲裁委员会生效《裁决书》【益仲裁字(2009)第2号】 2.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益赫执字第899-1-904-1号】 3.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拟执行陈昌平与龚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及的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湘财苑评字(2024)第1-0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