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为了方便您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保护您的合法权利,请您如实填写本表。 2.申请执行异议时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1)提交证明您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负责人身份证明等;(2)相关证据材料。 3.本表所涉内容系针对申请执行异议专用,有些内容可能与您的具体申请无关,您认为与申请无关的项目可以填“无”或不填;对于本表中勾选项可以在对应项打“√”;您认为另有重要内容需要列明的,可以另附页填写。 4.本表word电子版填写时,相关栏目可复制粘贴或扩容,但不得改变要素内容、格式设置。例如,多原告、多被告或多委托诉讼代理人等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复制粘贴;需填写文字较多时,可根据实际对栏目进行扩容等。 ★特别提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如实认真填写表格。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人民法院将视违法情形依法追究责任。 |
当事人信息 |
异议申请人 (自然人) | 身份: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利害关系人□ 案外人☑ 其他□ 姓名:陈某华 性别:男☑ 女□ 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 民族:汉族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1333XXXXXXX 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忠义村第一村民组 经常居住地: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忠义村第一村民组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32321XXXXXXX395 |
异议申请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身份: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利害关系人□ 案外人□ 其他□ 名称: 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册地/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所有制性质:国有□(控股□ 参股□) 民营□ 其他 |
委托诉讼代理人 | 有☑ 姓名:肖国平 单位: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联系电话:13317370899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特别授权☑ 无□ |
其他当事人 (自然人) | 身份: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利害关系人□ 案外人□ 其他□ 姓名:陈某平 性别:男☑ 女□ 出生日期:1967年03月24日 民族:汉族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13055XXXXXX 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左家仑村民组 经常居住地: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左家仑村民组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32301XXXXXXXXX010 |
其他当事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身份: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利害关系人□ 案外人□ 其他□ 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册地/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所有制性质:国有□(控股□ 参股□) 民营□ 其他 |
执行案号 | (2024)湘0903执恢368号之一 |
异议事项 |
执行标的☑ | 主张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实体权利☑ |
执行立案□ | 超过法定期限□ 不符合立案条件□ 其他□ |
执行标的额□ | 债务已部分或全部履行 一般债务利息:计息标准错误□ 计息期间错误□ 其他□ 迟延履行利息:计息标准错误□ 计息期间错误□ 其他□ |
查、扣、冻财产□ | 冻结监管账户(专用账户)□ 超标的查、扣、冻□ 查、扣、冻案外人财产□ 不存在到期债权或数额错误□ 其他□ |
评估、鉴定、询价、议价☑ | 程序违法: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相关机构或者人员不具备评估资质□ 其他□ 实体错误:参照标准错误□ 计算方法错误□ 结果错误☑ 其他□ |
财产处置□ | 处置程序违法☑ 低价拍卖变卖□ 以物抵债错误□ 税费承担分配错误□ 处置案外人财产☑ 其他□ |
财产分配与发放□ | 准予参与分配错误□ 不准予参与分配错误□ 其他□ |
执行结案□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错误□ 中止执行错误□ 终结执行错误□ 执行完毕错误□ 其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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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请求 |
一、撤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4)湘0903执恢 3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二、将陈某华个人的财产(赫山区西流湾社区金盛家园一期42个地下停车位)排除在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之外。 |
事实与理由 (可另附页)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4)湘0903执恢368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委托湖南新财苑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拟执行陈某平与龚XX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及的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上述评估,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清单、负债清单、部分房产产权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均由执行申请人陈某平提供,其来源不明,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定,且,申请执行人陈某平与拍卖标的的评估结果有利害关系。见评估报告第4页。 [湘财苑评字(2024)第1-040号],将陈某华承包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公司金盛家园房地产项目的个人财产,错误地作为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具体包括:赫山区西流湾社区金盛家园一期42个地下停车位。 |
证据清单 一、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大会决议(2010年1月29日)。复印件,共1页。 二、《金盛家园项目承包合同书》(2010年2月3日)。复印件,共1页。 三、联合受让原化工行业办部分土地(金盛家园)协议书(2010年2月8日)。复印件,共1页。 四、龚WH《声明》(2016年6月28日)。复印件,共1页。 五、金盛家园项目(确认分割补充协议)(2016年8月20日)。复印件,共2页。 六、《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拟执行陈某平与龚XX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及的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共4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