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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国平律师代理追偿货款达成调解收回款项
 

更新时间:2026/9/29 17:48:58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6)湘0922民初3318号


原告:益阳市东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

镇万功塘村孙家湾一组。

法定代表人:贺再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平,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桃江县JJJC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

江县灰山港镇******。

法定代表人:YXM。

被告:YXM,男,19**年**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桃江县灰山港镇****。

被告:LJH,女,19**年**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桃江县灰山港镇******。

原告益阳市东方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桃江县JJJC贸易有限

公司、YXM、LJH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9月7日

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益阳市东方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 1

令被告桃江县JJJC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022087元及

逾期付款利息30662.61元(自2025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26年6

月30日,此后以10220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债务实际清

偿之日止),合计1052749.61元;2.请求判令被告YXM向被告桃

江县JJJC贸易有限公司缴纳注册资本金1052749.61元;3.请求

判令被告LJH向被告桃江县JJJC贸易有限公司缴纳注册资本

金1052749.61 元;4.请求判令被告YXM、LJH分别在300万元、

200 万元认缴注册资本限额内,对被告桃江县JJJC贸易有限公司

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长期以来向被告桃江县JJJC贸易有限公司销

售水泥。2025年5月9日,双方结算单注明:结算日期,2023年9

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上期结转应收款2025917元,本月应

收款为53612元,本期已收1000000元,本期结存应收货款1079529

元。2025年5月,原告另向被告桃江县JJJC贸易有限公司销售

水泥142558元。截至2025年6月底,被告桃江县JJJC贸易有

限公司应付货款1022087元。被告YXM、LJH均为被告桃江县

JJJC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被告YXM认缴出资300万元,被告

LJH认缴出资200万元,注册资本均未到位。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2

协议:

一、原告益阳市东方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桃江县JJJC贸易

有限公司、YXM、LJH一致确认:被告桃江县JJJC贸易有

限公司尚欠原告益阳市东方水泥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022087元;

二、上述款项被告桃江县JJJC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案财产

保全措施解除次日支付200000元,于2027年2月5日前另行支付

500000 元(以汇款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于2027年6月9日前支

付剩余货款322087元;

三、若被告桃江县JJJC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

原告益阳市东方水泥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桃江县JJJC贸易有限

公司全部未清偿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桃江县

JJJC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6年9月28日起,

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YXM、LJH对被告桃江县JJJC贸易有限公司

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益阳市东方水泥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

方对本案再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诉讼费14274元,减半收取713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

益阳市东方水泥有限公司承担6069元,被告桃江县JJJC贸易有- 3

限公司、YXM、LJH负担6068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

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振宇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颖蝶

书 记 员 莫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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