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6)湘0922民初3318号
原告:益阳市东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 镇万功塘村孙家湾一组。 法定代表人:贺再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平,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桃江县JJJC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 江县灰山港镇******。 法定代表人:YXM。 被告:YXM,男,19**年**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桃江县灰山港镇****。 被告:LJH,女,19**年**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桃江县灰山港镇******。 原告益阳市东方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桃江县JJJC贸易有限 公司、YXM、LJH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9月7日 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益阳市东方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 1 令被告桃江县JJJC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022087元及 逾期付款利息30662.61元(自2025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26年6 月30日,此后以10220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债务实际清 偿之日止),合计1052749.61元;2.请求判令被告YXM向被告桃 江县JJJC贸易有限公司缴纳注册资本金1052749.61元;3.请求 判令被告LJH向被告桃江县JJJC贸易有限公司缴纳注册资本 金1052749.61 元;4.请求判令被告YXM、LJH分别在300万元、 200 万元认缴注册资本限额内,对被告桃江县JJJC贸易有限公司 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长期以来向被告桃江县JJJC贸易有限公司销 售水泥。2025年5月9日,双方结算单注明:结算日期,2023年9 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上期结转应收款2025917元,本月应 收款为53612元,本期已收1000000元,本期结存应收货款1079529 元。2025年5月,原告另向被告桃江县JJJC贸易有限公司销售 水泥142558元。截至2025年6月底,被告桃江县JJJC贸易有 限公司应付货款1022087元。被告YXM、LJH均为被告桃江县 JJJC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被告YXM认缴出资300万元,被告 LJH认缴出资200万元,注册资本均未到位。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2 协议: 一、原告益阳市东方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桃江县JJJC贸易 有限公司、YXM、LJH一致确认:被告桃江县JJJC贸易有 限公司尚欠原告益阳市东方水泥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022087元; 二、上述款项被告桃江县JJJC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案财产 保全措施解除次日支付200000元,于2027年2月5日前另行支付 500000 元(以汇款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于2027年6月9日前支 付剩余货款322087元; 三、若被告桃江县JJJC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 原告益阳市东方水泥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桃江县JJJC贸易有限 公司全部未清偿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桃江县 JJJC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6年9月28日起, 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YXM、LJH对被告桃江县JJJC贸易有限公司 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益阳市东方水泥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 方对本案再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诉讼费14274元,减半收取713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 益阳市东方水泥有限公司承担6069元,被告桃江县JJJC贸易有- 3 限公司、YXM、LJH负担6068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 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振宇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颖蝶 书 记 员 莫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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