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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领取荷兰的子女补助费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75]法办字第10号颁布日期:19750225 实施日期:1975022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领取荷兰的子女补助费,出具‘亲属关系证实’的几点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转告所属的有关单位照此办理。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领取荷兰的子女补助费出具“亲属关系证实”的几点意见
  (75)领认文字第0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我驻荷兰使馆最近来函,对领取荷方子女补助费的证实文件,根据目前办理的情况,提出了一些意见。现将这些意见抄告如下,如无不当,请转告各有关公证机关。
  一、有的证实书对被证实的子女只写年龄,没有具体的出生日期,在荷兰无法使用,必须写明被证实子女的出生日期;
  二、有些被证实的子女长期居住在香港,地方公证处对他们的现状难以核实,故对他们不宜提供证实;
  三、出具子女证实书是为了领取子女补助费。这种补助费只发给15周岁以下的儿童或虽超龄但仍在校读书的青年。有的证实书把已出嫁的女儿和已独立工作的成年人都写上,这种做法不妥,对外影响不良;
  四、有的子女证实采取一人一份,五个孩子出五份证实,无此必要,合做一份即可。
  197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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