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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婚生子女解释的复函

 
[74]法研字第8号颁布日期:19740517 实施日期:1974051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4年4月6日晋法发〔1974〕7号请示已收阅。
  根据原中心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3年3月19日《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关于“非婚生子女系指非夫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的解释,我们同意你院对这个问题的意见,即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别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都是非婚生子女。
  此复。
  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院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询问什么是“非婚生子女”的问题。该院有两种不同的熟悉,一种认为非婚生子女系指未婚男女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不包括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与别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一种认为应包括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与别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
  根据原中心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3年3月19日“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关于“非婚生子女系指非夫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也即旧社会所谓的‘私生子女’”的解释,我院认为,未婚男女、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与别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都是非婚生子女。这一熟悉是否妥当,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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