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民简介
|
帮助中心
首 页
律 师 团 队
|
最 新 动 态
|
法 治 新 闻
|
典 型 案 例
|
律 师 文 集
|
业 务 领 域
|
服 务 指 南
相 关 律 师
秦丽律师
陈亮律师
刘俊律师
李陈一璠
姚渊律师
杨向锋律师
贾晖律师
益阳著名律师
>
债务与合同
> 详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何子兰与志愿军军人陈金标离婚案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法行字第2885号颁布日期:19550223 实施日期:19550223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海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55年1月31日法民字第240号请示收悉。关于何子兰与志愿军军人陈金标离婚案应如何处理问题,经研究后,我们认为,志愿军军人陈金标既与家庭断绝音讯已有4年多,现又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步兵第58师政治部数次调查,仍不明其下落。因此,对其婚姻问题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司法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1955年1月5日(55)婚联知字第1号关于处理革命军人两年以上与家庭无通讯关系的离婚问题的联合通知处理。
此复
附:广东省海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
法民字第24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我们请示何子兰与陈金标(志愿军)离婚乙案的诉讼程序问题。你院于1954年11月11日以法行字第11258号指示我院俟查明陈金标当时患病情况是否严重及送至什么地或什么医院治疗后再作处理,经我院再请中国人民解放军步兵第58师政治部查明见告,据称:“经数次了解仅知该同志在朝鲜第五次战争中生病离队休养,转到哪个医院,确难弄清,且迄今该同志未写信来原单位联系,根据当时战斗之下的情况该同志或在转院中途遭到意外,或已转入某医院不治亡故,这都有可能,因当时系生病去后方休养,其它问题估计不会产生”等,我院为了对该案慎重处理起见,现再将情报告你院,该同志自朝鲜第五次战争中患病离队休养后,断绝音讯已有4年多的时间,至今仍无音讯,是否可准予何子兰与陈金标离婚或该案应如何处理,请予示复。
1955年1月31日
友情链接:
益阳刑事辩护律师网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
益阳房地产信息网
益阳公众信息网
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益阳人才网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101号金源大厦C座1105 电话:0737-2231666,2231777
E-MAIL:460265169@qq.com 版权所有: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湘ICP备11012238号-1
www.yylawy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