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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
颁布日期:19941013 实施日期:19941013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
你司《关于对僧人遗产的处理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僧人个人遗产的继续问题并无例外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僧人,在其死后,其有继续权的亲属继续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僧人个人遗产如何继续的问题,是继续法和民法通则公布施行后碰到的新问题,亦是立法尚未解决的问题。因此,我院不宜作出司法解释。建议你们向立法机关反映,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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