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民简介
|
帮助中心
首 页
律 师 团 队
|
最 新 动 态
|
法 治 新 闻
|
典 型 案 例
|
律 师 文 集
|
业 务 领 域
|
服 务 指 南
相 关 律 师
秦丽律师
陈亮律师
刘俊律师
李陈一璠
姚渊律师
杨向锋律师
贾晖律师
益阳著名律师
>
债务与合同
> 详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
民他字[1990]第9号(1990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颁布日期:19900412 实施日期:19900412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闽法民他字第24号“关于福建省福鼎县法院受理的林泽莘等诉林丛析产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被继续人林泽芸的遗产从香港调回后,被告林丛违反“通过协商解决”的一致协议,私自将遗嘱继续后剩余的遗产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原告要求分割遗产提起诉讼,应以继续纠纷立案审理。
二、被继续人林泽芸与被告林丛的养母子关系可予认定。但对遗产的处理,应根据被继续人生前真实意愿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参照继续法第14条规定的精神,分给林泽莘、林传壁、林传绶等人适当的遗产。
友情链接:
益阳刑事辩护律师网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
益阳房地产信息网
益阳公众信息网
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益阳人才网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101号金源大厦C座1105 电话:0737-2231666,2231777
E-MAIL:460265169@qq.com 版权所有: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湘ICP备11012238号-1
www.yylawy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