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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钢百遗留的油画等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7]民他字第17号颁布日期:19870617 实施日期:1987061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粤法民上字第38号关于冯贵真与冯学平等四人继续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画家冯钢百于1984年10月病逝后,其子女为其父所绘油画32辐和绘画工具等的处理发生争执:冯贵真要求继续部分油画;冯学平等四人则认为,其父是我国闻名的油画家,所遗油画有一定的艺术价值,不同意分割,主张按其父的遗愿将油画全部献给国家。为此,冯贵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冯钢百生前所绘油画虽有一定艺术价值,但仍属可分割的遗产,他生前表示将其油画献给国家的意愿不是遗嘱。因此,冯钢百遗留的油画等遗产应根据我国继续法的有关规定,由其子女冯贵真、冯约素、冯振玉、冯磊、冯学平等人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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