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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继承法的通知

 
法民发[1985]13号颁布日期:19850612 实施日期:19850612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法》,将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继续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的保护公民继续权的原则,在总结我国处理遗产继续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继续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切实抓好。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继续法,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统筹安排,在继续法施行前,广泛深入地开展一次宣传活动,教育干部和群众根据继续法的规定正确处理继续问题,反对见利忘义、争夺遗产、危害家庭和睦与社会安定的错误行为,使继续法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悉、把握和遵循。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近年来继续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继续法的规定,认真总结过去审理各类继续案件的成功的经验,搜集、整理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
  三、继续法一经生效,各级人民法院就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有关批复中对于继续问题的规定、解释,凡与继续法相抵触的,均应停止执行。
  四、继续法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将召开由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小型座谈会,讨论、研究贯彻执行继续法的有关问题。请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报送经验、案例等有关材料,以便选用参考;如有问题,并请提出,以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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