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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教育行政厅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加拿大B.C.省办理遗产继承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78]法司字第29号颁布日期:19780525 实施日期:1978052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加拿大B.C.省办理遗产继续的几个问题》转发给你们。望转发所属各公证处,供办证时参考。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加拿大B.C.省办理遗产继续的几个问题
  (78)领二字第700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教育行政厅:
  根据几年来办理遗产案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加拿大B.C.省有关遗产继续的法律规定,我驻温哥华总领馆就办理这类案件,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请转发给各地方法院公证处,供办案时参考。
  一、立案。我国公民的亲属在加拿大B.C.省,死后留有遗产。假如他们有权继续,并要我们代聘律师办理,应向我司或直接向我驻温哥华总领馆提供下列情况:死者的中、英文姓名,职业,生前地址,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包括城市和医院名称),遗产总值以及有关继续该项财产的文件(如遗嘱和有关书信等)。假如不能提供上述全部情况,也须提供死者在加拿大使用的英文名字和大概情况,以便进行调查。否则,就无法向有关部门查询和委托律师办案。
  二、继续财产的证实文件。办理遗产继续,必须预备两个基本文件:“委托书”和“继续权证实书”(或根据继续权要求颁发的“亲属关系证实书”和“结婚证实书”)。
  假如有两个以上同等继续权者,可列入同一的“继续权证实书”;假如继续人分散在各地居住(包括个别在海外),也可把他们的姓名、地址和与死者的关系等列入同一证书;假如同等继续权者中有个别已去世,必需有证实死亡的证件(也可在继续权证实书上加注证实)。
  因为我国颁发的证实文件均用中文,受委托的律师须把它译成英文,送有关部门使用。而翻译证实文件,律师是按件另行收费的。所以,翻译的文件越多,律师的费用就越大。
  三、遗产的继续与分配。根据加拿大B.C.省遗产治理法的规定(据说加拿大各省的规定有些不同),遗产的继续和分配主要如下:
  1.如死者有遗嘱时,遗嘱执行人在遗产治理获法院许可后6个月将按遗嘱进行分配。假如死者的配偶和子女对遗嘱有异议,只能在这6个月内向省高等法院提出要求仲裁。过期法院将不受理。
  2.死者的非正式结婚妻子(去世之日起以前两年以上和死者同居者)和非婚生子女(去世之日起以前一年以上由死者抚养者),同样有权在死者去世后6个月内提出对遗产的要求。法院将对他们的要求给予考虑,包括对遗嘱的修改和无遗嘱的遗产继续问题。
  3.无遗嘱遗产的分配规定如下:
  (1)死者有遗孀。遗孀对遗产的继续权,有以下的规定:
  ①死者有遗孀和子孙,其遗产净值不超过两万加元,全部遗产归遗孀(注:“净值”是,在支付债务、安葬费、治理费和遗嘱查验费后所剩下的全部财产,包括在本省内、外的财产。下同)。
  假如遗产净值超过两万加元,遗孀有资格获得两万加元的继续权,余额按下述办法分配:
  A.假如死者有遗孀和一个孩子,遗孀可分得余额的一半;
  B.如死者有遗孀和两个以上的子女,遗孀可分得余额的三分之一。
  假如死者的一个孩子已经去世。这个孩子也有子孙,且在死者死亡之日还活着,死者遗孀应获得的遗产数,与死去的孩子在世时相等。
  ②死者有遗孀而无子孙,全部遗产由遗孀继续。
  (2)死者的子孙对遗产的继续权。死者的遗产,扣去遗孀继续的部分,按血缘关系在家系中进行分配。
  (3)假如死者既无遗孀又无子女,遗产由其父母继续。假如父母均活着,每人各占一半。如一人已经去世,遗产由另一(父或母)继续。
  (4)假如死者既无遗孀又无子女、父母,遗产由其兄弟姐妹均分。假如兄弟姐妹中有人死亡,则其子女可以得到他们的父(或母)应分得的那一份。
  (5)假如死者无遗孀、子孙、父母、兄弟和姐妹,他的遗产由其侄儿和侄女均分。
  (6)假如死者连上述所有亲属都没有,其遗产将在与死者血缘最近的亲族中均分。
  4.如没有遗嘱的遗产,没有人提出继续的时候,遗产由公共信托局代保管一段时间,据说一般是数年至十年,仍无人认领,则充公。
  197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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