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民简介     |    帮助中心
|
|
|
|
|
|
 
 
      相 关 律 师
    秦丽律师
    陈亮律师
    刘俊律师
    李陈一璠
    姚渊律师
    杨向锋律师
    贾晖律师
 
   益阳著名律师 > 债务与合同 > 详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19640918 实施日期:19640918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6月19日〔64〕粤法行字第82号请示收悉。现在答复如下:
  根据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心批转中心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屋治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规定,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答应他的家属继续,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是否需要办理领取固定租金的证实书公证,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假如广州市人委和房屋治理部门规定必须办理这种公证手续,则可以办理继续固定租金的证实书公证。对于公证费征收标准,请你院或广州市公证处与有关部门研究商定。此复。
 
     友情链接:益阳刑事辩护律师网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     益阳房地产信息网     益阳公众信息网    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益阳人才网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101号金源大厦C座1105        电话:0737-2231666,2231777
E-MAIL:460265169@qq.com        版权所有: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湘ICP备11012238号-1
   www.yylawy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