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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是否为同一顺位继承人,能否同时继承财产的批复
颁布日期:19560918 实施日期:19560918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6年6月28日法办字第109号函已收悉。关于被继续人的配偶、子女是否为同一顺位继续人,能否同时继续财产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讨论决议,同意你院来函中所提出的意见。
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函最高人民法院:
通化市人民法院向我院询问一个有关继续问题,即死者的配偶与子女在继续死者遗产时,能否同时开始继续?这一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续遗产的权利”和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续遗产的权利”的规定精神,我们体会为:死者的配偶和子女对死者的遗产是可以同时开始继续的,也就是应为同一顺位的合法继续人。我们这种体会,不知是否正确,特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望予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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