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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弟姊妹互相继承问题的复函

 
法行字第1934号颁布日期:19530408 实施日期:19530408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
  1952年11月8日华法民书字第3656号来函收悉。关于兄弟姊妹间继续问题,除夫妻间及父母子女间有互相继续的权利,已在婚姻法上有明文规定外,其他亲属间的继续问题,中心机关尚在研究中。来函提出兄弟姊妹互相继续的问题,系因河北省人民法院有具体事件等待解决。本院认为:在被继续人无配偶,又无直系血亲继续时,兄弟姊妹可以继续;但如兄弟姊妹对于被继续人生前关系恶劣,已无兄弟姊妹之关系可言者,应不承认其有继续权。至于各继续人继续数额的多寡,不一定要平均,可按具体情况酌定。这是本院对于目前处理具体事件的意见,仅可作为法院内部处理问题时的参考。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法院定县专区分院所询兄弟姊妹间互相是否有继续权利问题的意见请审查指示的请示
  (华法民书字第365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兹收到河北省人民法院定县专区分院来呈请示关于兄弟姊妹间互相是否有继续权利的问题,原文称:“近来有请求继续其兄弟之遗产者,对这问题有的说‘兄弟姊妹间并非直系血亲不应有继续权’,有的主张‘假如生前曾予抚养死后曾予埋葬即应准予继续’,有的认为‘不论是否负有义务即准其继续’,主张不一,我们认为兄弟相互间并尽有抚养与埋葬义务者,即准予继续,否则不准继续应归国家所有,是否适当请速示知。”本院意见,兄弟姊妹间继续的问题原则上应是有条件的,譬如在生前曾予抚养,死后曾予埋葬,而死者本人并无父母子女继续其遗产者,在清偿完了他生前所欠外债之后,可以继续;否则即不可以。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予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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