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1997]第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治理局: 近来,一些地区来函、来电询问公司被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债权债务清算由谁组织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认为,该条的有关主管机关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责令公司关闭的部门或机关,不包括公司登记机关。因此,公司登记机关不负责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清算工作。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