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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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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治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chinacourt.org--> 1、删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chinacourt.org--> 2、第二十一条作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
<--chinacourt.org-->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hinacourt.org--> 《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治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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