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8月23日开始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与初次审议时的草案文本相比,修改后的草案在许多方面作出了重要修订,有12大变化:
1、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2、为公司资产出具虚假证实,中介机构将承担赔偿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故意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可能被起诉;
4、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未分离,一人公司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元;
6、公司法人可从三类人中产生;
7、公司投资其他企业不得承担连带责任;
8、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设限”;
9、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
11、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预留探索空间;
12、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保留募集设立方式有待进一步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