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十条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治理局: 经研究,现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第十条进行修改。第十条第一款改为“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交费。”请遵照执行。
200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