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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检指南
企业年度检验是指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的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生产经营、登记事项变动等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具备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一、年检的对象和范围
㈠年检的对象
凡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领取《营业执照》的其他经营单位都应按时参加年检。
㈡年检的范围
凡上一年度末以前设立的企业都应依法参加年检。比如2004年12月31日前注册成立的企业应参加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于2005年1月1日至4月30日进行的“2004年度企业年检”。2005年1月1日后设立的企业则参加2006年1月至4月进行的“2005年度企业年检”。
二、年检的主管机关及管辖
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治理局是企业年检的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负责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的年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负责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治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的年检;市、县(区)工商行政治理局(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由市、县(区)工商行政治理局(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的年检。
上级工商行政治理局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治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企业年检。
三、年检的时限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有些企业在3月15日前提交年检材料确有困难的,经年检机关同意,可适当延长报送年检材料的期限,年检机关可免予对其处罚。假如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或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的,登记主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年检的内容
企业年检的内容是经法定的,同时根据国家宏观经济需要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来确定。在现阶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㈠企业登记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企业登记事项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后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的登记事项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同时,企业相应也要自觉遵守登记事项治理规定。否则,企业要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㈡投资情况。年检中检查的企业投资情况,主要是指企业以股东身份向其他公司法人的投资,或以联营者的身份在联营企业法人中的出资。
㈢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企业必须如实地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和资产的运用效益情况,以接受监督治理和指导。
㈣投资者出资情况。投资者出资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协议规定,准时足额投入企业的资金数额。
五、年检的基本程序
㈠企业领取、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资料。
1、企业领取《年检报告书》。
凡应当参加年检的企业,不论当年是否办理过变更登记、更换过营业执照,都应当按时参加年检,到原登记机关或登记机关指定的单位领取《年检报告书》。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领取粉红色封面的《公司年检报告书》;依照《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领取天蓝色封面的《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和其他经营单位领取黄色封面的《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领取。
2、《年检报告书》的填写要求。
《年检报告书》应当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正楷填写,字迹应清楚工整。要求如实填报情况,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填写时,如某项栏目内容没有,应当填“无”,栏目格内填不下可另附纸,并粘贴于相关页后面。“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求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违者按登记治理法规处罚。
3、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的文件:
⑴年检报告书;
⑵营业执照正、副本;
⑶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⑷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⑴⑵项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股份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新设立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发现问题,也可要求企业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和颁发许可证的项目的企业应提交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复印件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㈡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企业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齐备后,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登记机关受理年检的标志为两种形式:一是向企业开具年检受理单据;二是在年检报告书收件一栏中注明收件日期。登记机关受理年检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审核年检材料,作出核准通过年检或不予核准通过年检的决定,对在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依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公司登记治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㈢企业交纳年检费。
通过年检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定缴付年检费人民币50元。
㈣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登记主管机关对核准通过年检的企业,在其营业执照上贴当年度通过年检的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年检标识分为“A级”和“B级”两种。对遵守企业登记治理法规情况良好的企业定为“A级”,对有严重违反企业登记治理法规行为的企业定为“B级”。被核定为“B级”的企业,不得办理增加分支机构和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不得在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投资当股东。
公司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分支机构用的《营业执照》,在正本上加贴年检标识,并在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其正本上加贴年检标识,并在副本背面年度检验栏目中填写年检年度、审核日期,并加盖年检戳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在其正、副本面上加贴年检标识。
㈤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登记主管机关凭企业年检收费单(发票)将营业执照正、副本发还企业。
六、不予通过年检的情形及处理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
㈠企业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
㈡企业实收资本虽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最低限额,但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的;
㈢年检中发现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吊销营业执照条件的。
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公司登记治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对违反年检有关规定的处罚
㈠对未参加年检企业的处理:
1、对在3月15日后,4月30日前申报年检的内资企业如没有正当理由说明迟误年检的,将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后,补办年检手续。
2、对4月30日前未申报年检的内资企业和5月30日前未申报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各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将发布公告,限期在30日内补办年检。对申请补检的公司,将视情况,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后,补办年检手续;对申请补检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将处以非法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后,补办年检手续;对申请补检的分公司、非法人营业单位比照对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理后,办理补检手续。
3、对在限期内仍未申报年检的企业,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将按照登记管辖权限,依法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㈡对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如,有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年中并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同时也没有相应的经营场地和人员,但为了通过年检,虚拟财务报表和登记事项。根据这种情况,不同类型的企业给予不同的处罚。
属公司制企业的,依照《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属非公司制企业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属经营单位的,依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企业申请年检免检的有关规定
㈠企业申请年检免检应具备的条件:
1、遵纪守法,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处罚;
2、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
㈡企业申请年检免检审批程序:
1、企业申请年检免检,应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⑴《企业年检免检申请表》;
(2)企业近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⑶企业涉及的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出具的证实企业遵纪守法,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实文件(也可由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在《企业年检免检申请表》相关栏目中签署“企业遵纪守法,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
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登记主管机关的年检工作机构接到企业提交的年检免检申请后,对企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年检免检的决定。
3、对符合年检免检条件予以批准年检免检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的年检工作机构在其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免检戳记,对不符合年检免检条件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书面通知企业按一般企业年检程序和要求参加年检。
4、为保证企业年检统计数据的完整性,被批准年检免检的企业应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将免检年度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寄送原登记主管机关的年检工作机构。
㈢被登记主管机关批准为年检免检企业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免检期限。以提高年检免检企业的信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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