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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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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设立时)或本企业(变更、注销时)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登记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及施行细则、《企业名称登记治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治理实施办法》、《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治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治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投资人签署的《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或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实; 6、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治理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实; 8、住所使用证实; 9、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变更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变更住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3、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实;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实、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实;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变更经营性质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资产性质改变的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性质必须经过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3、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金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国有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注册资金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变更经营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3、出资人变更营业期限的文件; 4、企业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变更分支机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3、国有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验资报告; 4、企业法人任命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文件; 5、撤销分支机构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改制为公司 1、企业改制为公司的申请报告(企业盖章);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3、《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4、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5、企业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6、国有资产治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提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实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提交); 9、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10、改制后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实或自然人身份证实复印件; 11、改制后公司的验资报告; 12、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13、经理的任职文件; 1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领取); 1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实; 16、《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 17、改制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8、改制变更住所的,提交住所的使用证实; 19、改制后变更经营范围的,新增项目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0、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章程修改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3、章程修正案(出资人盖章);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改企业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3、企业出资人同意转让或受让的文件,或者企业原出资人与现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 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 5、企业章程(现出资人盖章); 6、现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实复印件 7、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因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后,现出资人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按公司法办理改制;注:如申请人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登记,可将相同的文件合并为一份。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出贵人申请企业注销的文件,或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4、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实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国家计委11992]价费字414号文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0]湘价费字第23号文
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设立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申请增发副本的,应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 变更登记费100元。增加注册资金的,按注册资金增加额缴纳增资费(按设立登记收费标准),不另收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不收费。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湖南省工商局统一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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