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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省名的企业(公司)法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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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入广告JS代码-->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 7、《企业名称登记治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局第7号令) 8、《企业名称登记治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局第93号令)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第66号令) 10、《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
登记条件: 1、在省工商局申请注册的企业(公司)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名称; (2)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人数; (3)符合《企业名称登记治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治理实施办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2、市州、县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公司)冠湖南省名称预先核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公司; (2)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 (3)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或者这些机构和部门控股设立的公司; (4)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或者这些机构和部门控股设立的公司; (5)拥有驰名商标或湖南省闻名商标的企业; (6)经省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7)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 (8)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 (9)注册资本在800万元以上的商贸型企业、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 (10)外省在我省投资其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1)要求直接冠省名的外商投资企业; (12)经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且在全省有一定影响的企业; (13)申请冠省名的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申请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治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治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3、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固定的公司住所; (3)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范围; (4)有符合法定条件的验资报告。
4、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住所; (2)经过省人民政府批准; (3)通过公司创立大会; (4)投资人(法人)的财务审计报告; (5)有符合法定条件的验资报告; (6)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人数; (7)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范围。
5、办理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经过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行政主管部门; (3)有法定住所和经营范围; (4)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资金来源。
6、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经过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2)合同、章程经过审批机构批准; (3)中外双方投资比例符合法定条件; (4)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范围。
7、办理企业(公司)变更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一致通过的决议; (2)通过新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3)变更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办理企业(公司)注销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一致通过的决议; (2)通过资产清算; (3)银行销户; (4)税金缴足; (5)在作出注销决议后90天之内通过3次公告。
登记程序及期限: 1、企业登记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提交申请。 2、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之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对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当场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对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或换发营业执照;对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4、登记机关对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5、申请人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登记程序和期限详见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申请人投资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
2、市州、县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公司)冠湖南省名称预先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报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申请人受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的资格证实; (4)全体投资人资格证实或身份证实; (5)当地登记机关的书面初审意见(统一盖局章,下同);
3、市州、县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公司)变更名称冠用“湖南省”、“湖南”字样: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申报表; (2)企业要求变更名称的申请报告(应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使用申报名称的理由); (3)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名称变更决议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名称的批准文件; (4)企业(公司)章程; (5)验资报告; (6)原企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原登记机关对拟变更名称的书面初审意见; 如原企业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规定条件的,可免交验资报告,集团公司还需提交企业集团章程、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与母公司资产纽带关系的证实材料。
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验资报告; (5)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提交的所有文件;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提交报经审批的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 (8)公司住所证实; (9)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实; (10)根据《公司登记治理条例》规定,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治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5)公司章程; (6)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实; (8)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实或自然人身份证实; (9)载明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实; (10)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实; (1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提交的所有文件;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公司住所证实; (14)经营范围中需审批的还需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或证件。
6、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经出资人审查同意的企业章程; (5)验资证实(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应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6)出资人的法律资格证实;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实(包括任职文件和附照片的个人简历); (8)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实;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
7、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治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4)合同、章程;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实和资信证实; (7)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实复印件; (8)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备案表; (9)住所使用证实; (10)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1)发起人协议; (12)筹办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13)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实; (14)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8、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住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公司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新住所使用证实;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实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实、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实;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审查意见由作出决定的单位签署: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会或董事会等盖章或签字。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瓣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册资本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公司章程修正案;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5)验资报告; (6)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提交国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治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刊刊登的减资公告(三次)和载明清算结果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营业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公司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类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按照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的文件;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股东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转让股权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力的行使情况等,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治理机构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6)章程修正案; (7)新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的法人资格证实或自然人身份证实;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根据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者姓名的变更相应地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公司章程修正案; (5)股东或者发起人变更名称或者姓名的有关证实文件; (6)变更后的股东法人资格证实或自然人的身份证实;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 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住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新住所使用证实;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实和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实、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实; 免职、任职证实中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具体职务;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职务后明确“(法定代表人)”。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审查意见由作出任职决定的出资人单位签署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册资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国有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注册资本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营业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出资人变更营业期限的文件; (4)企业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变更出资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企业出资人同意转让或受让的文件,或者企业原出资人与现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 (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 (5)企业章程(现出资人盖章); (6)现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实复印件; (7)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出资人变更后,现出资人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按《公司法》办理改制。 10、企业改制为公司 (1)企业改制为公司的申请报告(企业盖章);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3)《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4)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的处理方案(出资人将企业净资产作为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如出资人将企业净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应另附转让协议)。 (5)企业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文件合并提交); (6)国有资产治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提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实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提交); (9)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新入资股东或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盖章、签字(自然人股东);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盖章或到会董事签字; (10)改制后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实或自然人身份证实复印件;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11)改制后公司的验资报告; (12)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13)经理的任职文件; (1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 (1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实; (16)《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7)改制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8)改制变更住所的,提交住所的使用证实;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实复印件。 (19)改制后变更经营范围的,新增项目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0)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名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股权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股权转让协议; (6)合营他方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 (7)新股东为有限公司的,其累计投资额未超过净资产50%的承诺; (8)以国有资投资的中方转让股权,应提交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对此次资产评估报告的确认文件; (9)股权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实和资信证实; (10)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经营范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经营期限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董事会决议;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投资者改变名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实文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验资报告; (6)三次减资公告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实;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住所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住所使用证实;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增设分支(办事)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撤销分支(办事)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分支(办事)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实;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12、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包括银行消户、税务登记注销证实);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 13、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 (1)企业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企业出资人申请企业注销的文件,或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4)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实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银行消户、税务登记注销证实)。 14、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董事会决议; (4)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实; (6)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实; (7)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8)其它文件、证件。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1、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章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提交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应明确修改公司章程; (4)章程修正案;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董事、监事、经理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审查意见由股东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的审查意见由原备案董事签字; 经理的审查意见由董事签字; (4)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5)经理的任职文件; (6)新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非货币出资到位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股东或发起人缴付非货币出资的证实; 房产、车辆、商标、专利等有权属登记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非公司企业 修改章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章程修正案(出资人盖章);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改企业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备案 董事(监事)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新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和原董事(监事)的免职文件; (3)新董事(监事)身份证复印件; (4)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实缴注册资本到位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股权质押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董事会决议; (4)投资各方同意的质押合同;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新章程;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有关事项说明: 1、上述事项所需表格均在登记机关领取或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下载; 2、上述事项所需文件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公司)出资人、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实或自然人身份证实、有关财产权属证实,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登记收费标准: 1、企业(公司)开业(设立)登记,注册资本(金)在1千万元以下的(含1千万元),按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金)在1千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金)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每户收取100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金),总额未超过1千万元(含1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总额超过1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总额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收取增加的注册资本(金)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3、企业(公司)年度检验,每户收取50元。 4、企业(公司)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的,每户收取50元。企业(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每户收取10元。 登记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0]湘价费字第23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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