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面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有独资公 司例外); 2、公司注册资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 上,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 十万元以上;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以上; 3、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及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实;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实; 6、股东的法人资格证实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实;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 证实;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实;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实; 1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三、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 4、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实; 5、营业场所使用证实; 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