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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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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投资人(设立时)或本企业(变更、注销时)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治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及施行细则、《企业名称登记治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治理实施办法》、《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治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治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实(合法开业证实或外商个人身份证实)。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 4、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免提交合同); 5、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实; 6、外国(地区)投资者的资信证实;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企业住所使用证实; 9、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复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金融机构还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实。中方是国有企业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备案表。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作出的决议; 3、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冠省/市名的企业提交省/市工商局出具的该通知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股权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新的批准证书(副本1); 3、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作出的决议; 4、由原股东和受让股东共同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 5、合营他方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 6、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外商独资企业免提交合同); 7、股权受让方的资格证实(如受让方为外方投资者,还应提交资信证实); 8、新股东为内资有限公司的,其累计投资额未超过净资产50%的承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9、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转让股权,应提交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对此资产评估报告的确认文件; 10、营业执照正、副本;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变更经营范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新的批准证书(副本[1]); 3、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 4、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外商独资企业免提交合同);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变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新的批准证书(副本1); 3、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 4、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外商独资企业免提交合同);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决议做出之日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在30日内报纸上公告3次的证实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变更住所: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 3、新住所使用证实;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增设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须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撤销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 3、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实;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变更经营期限: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董事会决议;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备案应提交的文件 实缴注册资本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验资证实; 3、营业执照正、副本。
股权质押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 4、投资各方同意的质押合同;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董事(监事)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新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和原董事(监事)的免职文件; 3、新董事(监事)身份证实复印件; 4、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新章程;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经营期限届满的除外); 4、经董事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三次的说明); 5、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实; 6、有分支(办事)机构的,提交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实; 7、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公司登记治理条例》、国家计委[1992]价费字414号文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0]湘价费字第23号文。
收费标准 名称登记,收取人民币100元。 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呢。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设立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申请增发副本的,应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 变更登记费100元。增加注册资本的,按注册资本增加额缴纳增资费(按设立登记收费标准),不另收
变更登记费。 注销登记不收费。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湖南省工商局统一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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