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民简介     |    帮助中心
|
|
|
|
|
|
 
 
      相 关 律 师
    秦丽律师
    陈亮律师
    刘俊律师
    李陈一璠
    姚渊律师
    杨向锋律师
    贾晖律师
 
   益阳著名律师 > 公司与股份 > 详细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二、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友情链接:益阳刑事辩护律师网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     益阳房地产信息网     益阳公众信息网    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益阳人才网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101号金源大厦C座1105        电话:0737-2231666,2231777
E-MAIL:460265169@qq.com        版权所有: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湘ICP备11012238号-1
   www.yylawy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