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民简介     |    帮助中心
|
|
|
|
|
|
 
 
      相 关 律 师
    秦丽律师
    陈亮律师
    刘俊律师
    李陈一璠
    姚渊律师
    杨向锋律师
    贾晖律师
 
   益阳著名律师 > 公司与股份 > 详细内容
 
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7]12号

2007-3-8 8:44 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

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会计、审计准则”),并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会计、审计准则同国际会计、审计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鉴于我国会计和审计制度的调整,此前实施的金融类上市公司在法定审计之外聘请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对一次发行量超过3亿(含3亿)股以上的公司进行补充审计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证监发[2001]161号),《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162号),《关于2002年A股公司进行补充审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2]1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利润分配基准》(证监会计字[2001]5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非凡规定》(证监发[2000]76号)第13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非凡规定》(证监发[2000]80号)第5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非凡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第17条、第21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非凡规定》(证监发行字[2006]151号)第25条等规定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八日

 
     友情链接:益阳刑事辩护律师网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     益阳房地产信息网     益阳公众信息网    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益阳人才网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101号金源大厦C座1105        电话:0737-2231666,2231777
E-MAIL:460265169@qq.com        版权所有: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湘ICP备11012238号-1
   www.yylawy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