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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

 
银发[2002]199号

2002-7-3 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条 为保证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工作公平、公正、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发行现场活动受本规则约束。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称发行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治理。发行人可使用发行系统进行债券发行。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心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心结算公司)为债券发行工作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发行系统的日常技术维护。

  第五条 债券发行时,中国人民银行将派出观察员进行现场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的职责是:监督现场人员执行本规则,保证债券发行的有序、公正、公平。

  第六条 债券发行现场只答应发行人的工作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和中心结算公司的系统操作人员进入。其他人员在规定的发行时间内,未经人民银行答应,不得入内。

  第七条 如需记者进入发行现场采访债券发行情况,发行人应事先告知中国人民银行。

  第八条 发行时间内,债券发行现场的任何人员均不得擅自出入,不得对外泄露债券投标信息,必须关闭对外联系的一切通讯工具。

  第九条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投标人可通过应急方式进行投标:

  (一)正在与中心结算公司办理系统联网过程中而尚未入网;

  (二)已与发行系统联网的结算成员出现系统通讯中断或设备故障。

  第十条 应急投标的有关注重事项:

  (一)应急投标书应按发行人在发行招标规则通知中规定的格式填写,并由已在中心结算公司备案的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字并盖章;

  (二)投标人须在发行人公告的投标时间内将应急投标书发送至招标现场,经审核无误并由发行人的工作人员和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签字认可后,由中心结算公司的系统操作人员将投标数据输入发行系统;

  (三)应急投标书应字迹清楚,意思表达明确。

  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结果须经发行人授权代表和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签字确认后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财政部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国债发行现场治理比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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