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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
证监发[2001]36号
2001-3-6 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所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包括所有有指标的企业、2000年3月17日以前经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论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报送申请文件。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1998年4月1日《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8]41号)、1999年3月18日《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9]14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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