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发字[1995]61号
1995-5-15 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
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1995年3月29日上午,你公司在上海商品交易所二厅(原上海建筑材料交易所)65号席位进行普通胶合板期货交易中过量下单,蓄意违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在会员中和社会上产生了极坏影响。为了严厉期货市场纪律,维护期货市场秩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研究,我会决定在上海商品交易所对你公司做出处罚的基础上,再进行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你公司要深刻反省,吸取教训。今后不得发生严重违规行为。
二、责成你公司对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上报我会。
附件:上海商品交易所《处罚决定书》
上海商品交易所处罚决定书
(沪商交监字(1995)第030号)
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1995年3月29日上午在上海商品交易所二厅(原上海建筑材料交易所)的65号席位上进行普通胶合板交易中过量下单、蓄意违规,在10时40分26秒至10时54分,累计输入9505期胶合板卖出开仓意向29笔,其中5000手及5000手以上26笔,共200148手。在29笔交易意向中,自营12笔,代理17笔,还有2笔输入交易意向为9999手,严重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在会员中间和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建筑材料交易所治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上海建筑材料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六十五条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商品交易所理事会、监事会1995年4月2日联席会议决议的要求,按《上海建筑材料交易所会员违规、违约处罚办法》第八、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严重违规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停止入场交易一年(原手持9505、9507期合约处理至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止;9509期合约在1995年7月15日前只准平仓,不准开仓,1995年9月以后月份的合约不准开仓,在原化工交易厅的席位,即日起停止入场)。
二、罚款100万元。
你公司对本处罚如有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交易所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终止处罚的执行。
上海商品交易所 199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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