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发审字[1994]3号
1994-1-3 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报来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股票的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分行文件《关于同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新疆信托投资公司股份制改组的批复》(新人银(92)金管字第281号)、新疆体改委文件《关于设立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新体改[1993]001号)、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对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报告的批复》(新政函[1993]88号)、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文件《关于同意恢复新疆宏源公司个人股募集工作的通知》(证委发[1993]49号)、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募股方案的批复》(新政办[1993]102号)等文件,经复审,现批复如下:
一、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基本符合《股票发行与交易治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确认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17500万股,每股1元,其中法人股12500万股,社会公众股5000万股(其中公司职工股500万股),并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的公司职工股的上市与治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该公司的法人股在国家关于法人持股的治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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