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12-14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今年以来部分地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法人股流通转让,这种做法不利于股票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为了保证法人股流通转让试点顺利进行,现规定,在国家有关法人股流通转让试点办法颁布之前,暂不扩大法人股流通转让试点;在国务院正式批准法人股流通办法前,各地不得擅自进行法人股流通转让,请你们通知你地有关部门遵照执行。对违反规定者,将按国家有关法规严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