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机字[1993]8号
1993-5-17 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人民政府各证券承销机构:
发行市场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新股发行过程中存在着各地、各证券承销机构收费标准不一的状况。为改进这种状况,保护有关各方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证监会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治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内外证券承销机构的经验,制定了1993年新股承销收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1.无论采用代销方式或包销方式,承销机构收取的承销费用应为承销股票总金额的1%-2.5%.
2.在遵照上条规定的范围内,实际承销收费比例可由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3.承销机构在承销活动中至少要承担下列义务并负担其费用:
(1)协助发行人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起草有关文件;
(2)协助起草并负责印制、散发和刊登招股说明书;
(3)安排签约仪式;
(4)负责认购证发行和抽签过程中的公证、广告及维持秩序;
(5)收缴或委托他人收缴股款;
(6)制作股东名册。
以上规定,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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