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3-30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B股认股权证(以下简称B股权证)由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经批准后在本所上市交易。
二、B股权证交易单位为一张,以一仙港币为一升降单位。申报买卖B股权证的数额,须为100张或其整数倍,不满100张的B股权证,可在本年集中交易市场开市时间内一次性委托卖出,但不能委托买进。
三、B股权证的交易采取电脑自动撮合交易方式进行。其程序与现行B股交易电脑程序相同。
四、B股权证的交易清单(即清算表)打印方式与现行B股打印方式同。
五、B股权证的编号及简称由结算公司编制发布。
六、B股权证的清算交割方式与现行B股清算方式同。
七、B股权证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范围。
八、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其未尽事宜由本所修改补充。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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