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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金管[1990]26号
                  
                   1990-8-11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你行建总函字〔90〕第274号文《关于积极稳步地发展证券二级市场业务的通知》收悉。现将有关问题,阐明如下: 
  一、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证券业与银行业实行分业治理,专业银行不宜直接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经人民银行批准,专业银行已设立的证券交易柜台,可继续办理证券交易业务;尚未设立证券交易柜台的,原则上不再新批设立证券交易柜台。 
  二、经人民银行批准,专业银行的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设立证券交易柜台,直接从事包括证券交易在内证券业务。 
  三、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证券交易柜台后,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在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及储蓄所、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设立证券交易代理点,代为办理证券交易业务。 
  四、专业银行可根据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办理证券的代理发行、兑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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