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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远洋地产(香港)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远洋地产(香港)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商合批〔2007〕338号)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中化公司关于转让远洋地产(香港)有限公司股权的请示》(中化规〔2007〕4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在香港设立的“远洋地产(香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耀胜发展有限公司(SHINE WIND DEVELOPMENT LIMITED)。转让通过耀胜发展有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信洋国际有限公司”具体实施。转让后,远洋地产(香港)有限公司的其他事项不变。

  二、请通知主办单位自接此批文起60天内,到外汇治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转让后,请要求境外企业主要负责人持批复文件(复印件)向中心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报到登记。

  四、根据国家规定,境外企业中方股份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非凡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书公证手续。请你公司按此要求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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