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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天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集资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天津永基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非法集资问题的批复
(银办函[2001]177号 2001年4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你分行《关于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乱集资情况的报告》(津银发[2001]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1999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你分行辖内天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向社会公众出售房产,同时又约定包租所出售的房产,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后回购该房产的形式筹集资金,属于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的非法集资行为。
根据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非法集资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由从事非法集资的机构负责进行。鉴于此非法集资案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你分行应当积极协助当地政府作好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的组织工作。在处理中应注重区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性质的行为与真实合法的房产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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