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布置1999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 和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定期报表(季报)工作的通知 (建住房函[1999]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开发办),上海市房屋土地治理局、住宅发展局,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有关省(区)房改办: 现将1999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工作和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统计季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房地产开发年报统计工作 1、1999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采用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制订的房地产开发统计制度。 2、1999年房地产开发年报统计制度由两种报表组成: (1)“房地产开发基层标准表(H101-2表)”。该表取消了原制度“房地产开发基层标准表”中的“开发经营情况”部分,表号、表名不变(见附件二); (2)新增“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表”,表号为H101-3表(见附件三),其内容与原H101-2表取消的“开发经营情况”完全一致,但指标序号做了调整。 1998年度的房地产开发统计指标解释仍然适用。为了加深对有关指标和统计中有关具体问题的理解,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我们对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年报统计的有关内容在附件一《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问题解答》中进行了标注(详见附件一划横线部分)。另外,根据1998年年报中投资国别、地区汇总代码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将国家统计局“投资国别、地区分类目录”作为附件四,请按此代码填报数据。 3、1999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资料根据“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标准表”分别进行综合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务必于2000年3月底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1999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数据;2000年4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1999年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表数据。建设部委托建设部信息中心代收并汇总房地产开发年报,请各地直接将房地产开发年报以电子邮件发往建设部信息中心。 4、各省、自治区的年报汇总数据包括辖区范围内的计划单列市数据;各地的汇总数据应包括中心各部门所属公司在当地开发建设的数据。各地要将本地区年报分析报告随统计年报一并上报。 5、由于1999年房地产开发年报统计报表形式有较大的变动,1999年房地产开发统计软件99.0版已作较大调整,请各地及时更新软件,并进行统计人员的软件培训工作。 6、为了确保准确及时上报1999年房地产开发年报统计数据,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对统计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并做出分析。各地要进一步改善统计人员的办公条件,及时布置,认真组织好上报汇总工作。
二、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统计季报工作 根据1998、1999两年经济适用住房月报统计制度运行的情况,结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开发情况和各地的一些实际困难,2000年的经济适用住房统计改为季报,报表表式见附件五、附件六。具体要求如下: 1、各地要尽快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统计工作,固定统计人员,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改善办公设备和条件; 2、各地的统计数据要力求准确、及时,不得虚报、晚报。 3、建设部委托建设部信息中心代收并汇总经济适用住房统计季报,请各地直接将统计季报以电子邮件发往建设部信息中心。各地务必在下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季度经济适用住房季报表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或传真方式上报,并打电话确认。 联系人:陈健容、李晓龙(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联系电话:010一68393057、68394079; 联系人:吴明(建设部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10一68393575。
附:
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问题解答
投资部分
一、关于调整投资统计系统和农调队系统调查后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解决范围变化引起的城镇集体投资和城镇工矿区私人建房投资数据不可比的问题。 根据《关于布置1999年统计年报和2000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统字(1999)80号)精神,为解决范围变化引起的城镇集体投资和城镇工矿区私人建房投资数据不可比的问题。经协商在城镇集体投资年报基层表H101-1表和H101-2表中增加一个分类指标,指标代码为“20”,分类指标名称为“城镇集体属性”,包括两种属性:1.城关镇以上集体,2.城关镇以下集体;定期报表基层表与年报做相同处理,综合表在H403表表外说明前增列“城关镇以下建制镇投资”。 城镇工矿区私人建房不需增加指标便可解决资料对比问题。 (二)关于少数轻易引起重复统计的投资单位的具体界定: 界定原则:投资活动发生在农村区域范围,但投资单位直属于县及县级以上机构(含县政府各部门)的,由投资系统负责统计,其他均由农调系统负责统计。农村地域的确定以城关镇为界,城关镇以下的(包括城关镇所辖的村)属于农村统计调查范围。 具体划分:乡镇政府,乡镇党委,乡镇领导的单位和企业、学校均纳入农村统计范围;县以上行政治理单位的派出机构如财政所、派出所、土地所、税务所、工商所、公路治理所等类似机构纳入农村统计范围;县及县以上机构(包括县政府及县级各治理部门)直属的企业(乡镇企业局治理的除外)、大中型工矿企业纳入投资统计范围。
二、关于50万元以上城镇私营、个体投资纳入现行制度后的几个问题 (一)年报基层表的填法:在登记注册类型中增加“170私营个体”,隶属关系填“其他”,代码‘90’,报表种类填“其他”,项目规模填“其他”,建设性质、建设阶段、开工时间、本年投产时间及各个指标按实际情况填报。 (二)定期报表的填法: 基层表:比照年报处理。 综合表:将50万元以上的城镇私营、个体投资纳入“其他投资完成情况”H403表,在表的说明前增加补充指标“私营、个体投资:”,作为表外数据,表内的各项内容中均不包括私营、个体投资。 (三)为避免与城镇工矿区中的个人建房投资统计重复,规定个体户只统计50万元以上的非建房投资。
三、关于部分指标的解释问题 (一)购置旧设备是指从外单位购入的,已经使用过的各种设备,不包括从国外购进的旧设备。旧设备一般是指在国内其他单位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而购置的国外的旧设备并没有在国内使用过。 (二)土地购置费是指建设项目通过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为保持统计核算与会计核算的基本一致,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迁移费等计入新增固定资产;非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 建设项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均计入投资完成额,但是否计入新增固定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和非行政事业单位不同,应区别是划拨方式和出让方式,确实划分不清的,可按出让方式对待。 (三)非凡设备购置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有些项目中大型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如船舶、飞机、大型发电机组等)制造期比较长,为准确地反映投资完成额,可以按合同分期付款的进度计算设备投资完成额。 (四)计算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几项具体规定 1、以工代赈投资,是指政府将赈济贫困或受灾地区的物资(或资金)作为参加建设的民工的报酬,由民工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形成的投资。以工代赈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以工代赈投资按资金来源划分应作为“国家预算内资金”。 2、有些项目中的土地购置费,在作预算时费用比较高,而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政府给予了非凡政策,以优惠价出让土地,在统计中应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统计。 3、国内贷款利息按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投资完成额,并作为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处理。 4、资金来源中的利用外资需要折算成人民币。折算中所使用的外汇汇率按现汇计算,即按使用外汇时的汇率计算。 5、关于灾后重建问题,自然灾难破坏的在建工程,灾后进行重建的按原有建设性质统计;现有企事业单位的灾后重建按“恢复”统计。 (五)房屋新开工面积 房屋新开工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一栋房屋一旦开工,其新开工面积即按整栋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计算,而不是按其实际施工的部位或层次的面积分割计算。 (六)竣工房屋价值 农村、城镇工矿区私人建房的“竣工房屋价值”是指竣工房屋本身的造价,包括所消耗原材料的全部价值(利用旧料的应按比例折算在原材料价值中)和全部人工费(换工或亲友帮助的人工也应按日工值估计在内),为建房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土地购置费、迁移补偿等不计入竣工房屋价值。
四、关于单纯的房屋装饰装修支出是否纳入现行投资统计范围的问题 根据现行制度,单纯的房屋装饰装修支出暂不纳入现行投资统计范围。
房地产部分
一、房地产开发统计的范围 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统计范围是:全社会按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划分的内资、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附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专门从事或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独立核算法人单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成立。有自已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独立拥有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它单位签定合同; (三)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另一种是附属于其它行业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附营房地产开发单位。它的主要特点是单独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单独核算收支,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具有一个场所,从事房地产开发或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二)单独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三)在企业(单位)内部单独核算收入和支出。 假如在实际统计中,有的企业挂房地产开发牌子,但实际上并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不应纳入房地产统计范围。但由于任务不足、季节性等原因造成有些房地产企业暂时或较长时间停产,企业属于停业,仍应统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内。
二、本年完成投资的补充规定“本年完成投资”中除“商品房建设投资额”和“土地开发投资额”以外,还包括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其中土地购置费在实际统计工作中如难以区分,可放在“商品房建设投资额”中。
三、土地开发投资额的补充规定 土地开发投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的前期工程投资,即路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等(也称七通一平)所完成的投资。土地开发投资一般是指生地开发成熟地。在旧城区(老区拆迁)的开发中,假如有统一的规划,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小区建设的前期工程中,有场地平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供水供电工程等工作量也可计算“土地开发投资”。土地开发投资额在房屋用途分组中能分摊的部分就分摊,不能分摊的全部计入其它。
四、其他费用指标 其它费用是指房地产开发投资中按构成分的其它费用,不是指经营中财务上的其它费用。投资完成额中的其它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四源费(煤、热、自来水、污水)、不可预见费等。
五、土地购置费 土地购置费包括在投资完成额中,但财务上将土地购置费计入无形资产,为保持统计与会计核算的一致,规定土地购置费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土地购置费按当期发生数计入投资。如土地购置费为分期付款的,可分期计入投资。
六、本年新增固定资产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即为社会提供的固定资产,而且是在报告期内新增加的。不是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固定资产的增加。
七、自有资金的主要内容 自有资金是指凡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范围内所包括的资金,如资本金、资本公积金、企业股票等。
八、“别墅、高档公寓”统计标准 房地产开发统计中的“别墅、高档公寓”应以建筑物的规划设计为依据,假如修改设计要按新设计界定。实际工作中也可参照销售价格确定,一般来讲,别墅、高档公寓的销售价格应在当地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的一倍以上。 附: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略) 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标准表(略) 投资国别、地区分类目录(略)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情况表(略) 经济适用住房银行贷款情况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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