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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江苏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江苏金大地房地产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稽查字[1999]2号 1999年1月7日)
江苏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江苏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大地公司)超比例持有“农垦商社”股票未报告和公告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查实,从1998年5月起,金大地公司投入4900万元资金,利用21个个人股票帐户,大量买入“农垦商社”股票,截至1998年6月底,最高持股数达506.1万股,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75%。对上述事实,金大地公司未依法向该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金大地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治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四十七条关于“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证监[1996]7号)第二条关于“严禁任何单位以个人名义在证券交易登记机构开立股票帐户”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项所述“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行为和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为严厉证券市场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金大地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50万元。
金大地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金大地公司假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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