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 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具体事项的通知 (财基字〔1995〕第7号 1995年1月18日) 根据(94)财预字第617号《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修订对照表”的通知》,现将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算收支科目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起,凡中心和地方国有施工企业缴纳所得税,均应使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的第100款“国有施工企业所得税”科目; 凡中心和地方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所得税,均应使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的第101款“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科目。
二、从1995年起,发生的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退税,将相应使用“企业所得税退税类”第313款“国有施工企业所得税退税”和第304款“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退税”科目。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将以上通知及时转发到有关企业,以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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