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编报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1993年年度汇总 会计报表的通知》 (1993年10月25日 财政部<93>财会字第64号)
一、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按照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和本通知规定要求,做好所属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1993年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布置工作。
二、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1993年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汇总编报工作,仍按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治理体制,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银行负责,中心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建设银行总行,由总行核批。
三、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向财税部门、开户银行、主管部门等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国有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还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银行分行应按本通知规定的申报表种类、格式、内容及编报要求,编报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1993年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各中心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内容及编报要求,编报1993年年度会计报表。汇总会计报表的种类包括: 1.资产负债表(会开年汇01表); 2.损益表(会开年汇02表); 3.利润分配表(会开年汇03表); 4.应上交款项明细表(会开年汇04表); 5.主要指标表(会开年汇05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银行分行编制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于年度终了后三个半月内报送建设银行总行两份。中心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编制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建设银行总行两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银行分行及各中心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建设银行总行报送会计报表的同时,还应报送国家国有资产治理局、国家统计局各一份。
六、为保证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1993年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按期完成报表的编报任务,各级财务部门和建设银行要加强对本地区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汇总会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精神,认真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1993年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编报工作。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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